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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责改字[2024]6003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6-14 10:53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省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玉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01128760W 

 址:中阳县下枣林乡岔沟村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道路积尘厚,未及时清理,产生扬尘污染。                    

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3页,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4月1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评备案函》复印件1份2页,《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3页、《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5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1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2页、《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统计表》2份2页、《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清扫厂区道路洒水降尘,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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