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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罚[2024]6004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6-14 10:50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山西吕梁中阳梗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玉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88547211A 

地址:中阳县下枣林乡吴家峁村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洗煤厂厂区角落擅自堆放17个废油桶,其中7个装有不明数量的废矿物油,未按规定贮存于危废暂存间,核查该公司危险废物台账,未记录该批危废产生、贮存情况。   

2、你单位厂区道路积尘厚,未及时清扫,产生扬尘污染。

3、你单位选煤厂焊接工序作业未配备焊烟净化器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4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4页,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4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7页、《验收资料》复印件2份5页、《提升项目备案函》1份4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1份3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2份4页、《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统计表》2份2页、《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你单位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6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22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1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贰拾肆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2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肆万贰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的规定和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9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3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贰万伍仟元整。

三项违法行为共计处罚:罚款金额为叁拾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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