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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罚〔2024〕6001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5-30 17:47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小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29710295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西合村

我局于 20244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矸石暂存点煤矸石露天堆放,未密闭未采取抑尘措施。

2、你公司洗煤厂厂区道路积尘严重,存在扬尘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4年4月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2份;

4、书证:2024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矸石转运台账和接收台账1分、固废倒运及处置合同1份;

公司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6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3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1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叁万玖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2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肆万贰仟元整。

两项违法行为共计处罚:罚款金额为捌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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