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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责改〔2024〕6007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5-30 17:46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小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29710295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西合村

我局于20244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矸石暂存点煤矸石露天堆放,未密闭未采取抑尘措施。

2、你公司洗煤厂厂区道路积尘严重,存在扬尘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4月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2份;

4、书证:2024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矸石转运台账和接收台账1分、固废倒运及处置合同1份;

公司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对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开展煤矸石临时暂存点的封闭工程,组织车辆进行清运,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对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安排专人负责立即进行厂区道路清扫,增加清扫洒水频次,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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