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众鑫储煤场
法定代表人:杨利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129MA0HCQEK1R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毛港村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储煤场场地内有煤露天堆放,未存放进储煤棚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4年4月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你储煤场煤堆露天堆放,未存放进储煤棚内;
4、书证:2024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环行审[2018]1号)复印件1份,(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营业执照(副本)1份,(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中发改备案[2017]17号)复印件1份,(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2份,(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5、违法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中环罚告字〔2024〕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3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贰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