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阳县众鑫储煤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129MA0HCQEK1R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毛港村
法定代表人:杨利才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储煤场场地内有煤露天堆放,未存放进储煤棚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4月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你储煤场煤堆露天堆放,未存放进储煤棚内;
4、书证:2024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环行审[2018]1号)复印件1份,(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营业执照(副本)1份,(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中发改备案[2017]17号)复印件1份,(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2份,(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5、违法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对场地内煤堆进行清理,并清扫场地,有效抑制扬尘污染,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