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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不罚〔2024〕6002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5-29 15:20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山西省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玉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01128760W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下枣林乡岔沟村 

我局于 20244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3月28日矿井废水排污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28.5317 mg/m³(标准值为20mg/m³),超过标准限值42.6585%,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4年4月1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1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佐证资料:3月28日在线监测系统超标统计报表、小时值、日均值报表1份、3月28日、3月29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统计表2份

4、书证:2024年4月1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矿井水处理站COD监测值超标的报告

6、检修记录表

7、矿井水设备巡检运行记录

8、矿井水处理站COD超标情况说明及现场维修图片

9、山西省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经调查,你公司2024年3月28日12时-16:33时,矿井水站人员检修絮凝反应器,进行焊接罐底并水封(抹黄油)管道接口;15时至16:41时,更换高压水泵水封抹黄油,以上两处维修致使处理管道内水中带入黄油,导致COD数值超标。

鉴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免于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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