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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不罚〔2024〕6001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5-29 15:19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玉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地址中阳县宁乡镇城南口头坪

我局于 2024 年4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该公司3月1日01时2#烧结机头颗粒物折算值为10.8098㎎/m³(标准值为10㎎/m³),超过标准限值8.098%、3月16日04时焦化90万吨推焦二氧化硫31.51㎎/m³(标准值为30㎎/m³),超过标准限值5.033%。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4年4月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书证:2024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3)《竣工验收》复印件1份、(4)《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照片证据1份(5页)、(5)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印发的《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超标超量违法事实认定的技术说明》(晋环办发[2015]24号)(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八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按照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超标超量违法事实认定的技术说明》(晋环办发[2015]24号)中第一条监控平台对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超量的初步认定第二项规定对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与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有效数据超标倍数0.1倍以上的予以立案0.1倍及以下因在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检测正常误差范围之内,可进行警告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鉴于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且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超标倍数小于 0.1 倍,建议免于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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