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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中环罚字〔2024〕13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5-29 15:18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中阳华润联盛苏村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6996023 

址:中阳县金罗镇庄上村

我局于2024127委托山西晋轩宇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矿井水排口外排水水质进行采样监测

外排水氨氮监测结果为1.23mg/L,超过地表水三类标准限值23%(标准值为1mg/L)。

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3月15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3月1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其他资料:山西晋轩宇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证明你公司矿井水氨氮确实超标

4、书证:2024年3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中环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7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叁拾贰万元整。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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