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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中环罚字(2024)12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4-26 10:57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中环罚字(2024)1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阳县智旭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8325935XW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枝柯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锦宽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道路有扬尘,未及时洒水降尘,未采取有效的扬尘管控措施,车辆经过时扬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4年3月28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3月2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书证:2024年3月2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固定排污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3)《固定排污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中环罚告字(2024)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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