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阳县厚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1129346901164D
地 址:中阳县金罗镇白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登云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合作社粪便、尿液收集池私设暗管,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猪粪水等废弃物经暗管排放至西侧南川河白草村沟河道,造成水体严重污染;
2、你合作社养殖房沿河外北侧有4根管道,检查时未发现污水外排,管道下方河道内发现生猪粪液排出的痕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3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3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5页,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3月21日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1份2页,证明合作社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中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部分第一档次法定最高处罚金额 5 万元以下的违法行为及依据中其他类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合作社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