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阳县厚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1129346901164D
地 址:中阳县金罗镇白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登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合作社粪便、尿液收集池私设暗管,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猪粪水等废弃物经暗管排放至西侧南川河白草村沟河道,造成水体严重污染;
2、你合作社养殖房沿河外北侧有4根管道,检查时未发现污水外排,管道下方河道内发现生猪粪液排出的痕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3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3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5页,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3月21日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1份2页,证明合作社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责令你合作社及时采取措施对排入河道的废水进行截流回抽进行合规化处置,对厂区内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封堵违法排污口,并将依法对你合作社进行处罚。
我局将30日内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合作社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你合作社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合作社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