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中环罚字[2024]10号
山西吕梁中阳付家焉煤业有限公司:
地 址: 中阳县金罗镇付家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成云
山西吕梁中阳付家焉煤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处于生产运行状态,矿井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正常,经核查2023年11月23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委托山西晋轩宇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矿井废水入河排污口进行现场取样监测,2023年12月9日出具监测数据报告(晋轩宇航[2023]第11109号),山西吕梁中阳付家焉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废水入河排污口检测结果氟化物1.21mg/L,(标准值为1.0mg/L)超过地表水三类标准限值21%。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4年1月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中环罚告字[2024] 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中环罚告字[2024] 3号)和2024年2月23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7)标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公司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