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中环责改字[2024] 2号
山西吕梁中阳付家焉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2950113G
地 址: 中阳县金罗镇付家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成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6日经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处于生产运行状态,矿井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正常,经核查2023年11月23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委托山西晋轩宇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矿井废水入河排污口进行现场取样监测,2023年12月9日出具监测数据报告(晋轩宇航[2023]第11109号),山西吕梁中阳付家焉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废水入河排污口检测结果氟化物1.21mg/L,(标准值为1.0mg/L)超过地表水三类标准限值21%。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3年1月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 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运行,整改并合规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期限和履行方式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