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办发〔2024〕15号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24〕21号),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坚持保障安全与服务民生相协调,坚持安全化、标准化、市场化、规模化、智能化的原则,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骑行、使用、停放、充电、维修、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厘清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新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规划管控,力争有条件的居住小区实现充电设施建设基本覆盖,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形成管理规范、安全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及充电服务市场,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及亡人数量明显下降,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任务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日常巡查。
3.排查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
4.督促老旧小区、居住出租房集中区、村民自建房等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将电动自行车文明停放、安全充电、三清三关、不得私拉电线及插座、不得上楼入户充电等内容纳入村(居)民防火公约。
5.明确无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和管理人。
(二)各职能部门
1.工信部门
(1)加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宣贯执行,切实推动电动自行车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见效。
(2)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执行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按职责分工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3)加强工信部制定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体系建设指南、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宣贯,进一步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
(4)出台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的细化支持政策。
(5)支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加强认证管理,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自查,对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效防范和化解质量安全风险。
(2)强化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整治,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单位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的查处力度。
(3)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4)严厉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产品销售质量关。
(5)深入开展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加大车速限制、整车质量、蓄电池及充电器电气安全性能等重点项目抽查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督促不合格产品有关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管控。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及时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拒不实施召回的,依法责令召回。
(6)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宣传,提升消防安全意识,确保生产、使用质量达标产品。
(8)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牵头组织乡镇、社区(村)开展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及充停场所充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摸底排查,分类建立清单台账,摸清充电需求、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情况,测算充电设施建设数量,科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2)牵头组织乡镇、社区(村)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3)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将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完善类改造内容等当地政府民生事项,宣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标准》等必要安全条件。
(4)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建设、末端使用环节的安全宣传,督促设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4.公安部门
(1)公安机关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参与联合检查,对发现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并同步做好针对性宣传提示。要加强执法协作配合,对联合检查中出现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通报的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移送的应予行政拘留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有力保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2)牵头在2024年底前与应急、消防、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互查,提高溯源调查能力。
(3)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督促骑乘人员安全文明出行;加强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末端使用环节的安全宣传,督促居民群众、九小场所业主、电动自行车使用者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4)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制假售假问题线索移交通报机制,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
5.交警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安全管理。重点整治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持续严管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6.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1)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未按要求设置的,不得组织规划验收。
(2)明确并落实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建设项目有关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的情形,制定优化程序简易办理细则。
(3)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未按要求设置的,不得组织规划验收。
7.财政部门
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统一部署,鼓励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置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8.发改部门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电价分类、服务费管理的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
(2)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3)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指导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
9.城市管理部门
(1)在公共区域合理设置停放点位、充电设施,引导驾驶人有序停放、充电。
(2)重点排查整治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3)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充停环节的安全宣传,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者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10.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废蓄电池回收处理企业监督管理,督促其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工作,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
11.应急管理部门
(1)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
(2)根据政府授权,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
12.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2)将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13.消防救援部门
(1)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消防专项实施方案》(消防〔2024〕18号)要求,抓好独立牵头负责、联合牵头负责、协助配合完成的8类消防专项任务落实。
(2)会同公安、应急、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火灾亡人事故责任溯源倒查机制,畅通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渠道,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3)全面普及消防安全法规、电动自行车充停安全要求、火灾逃生方法等应知应会内容,制作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案例教育片,广泛发动各类媒体滚动播放,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警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严防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
除上述工作内容外,各行业部门应按照《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监管工作年度任务清单》(见附件1)中的职责分工,根据县委县政府责任链要求,对所负责的行业领域、重点监管对象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其他涉及部门职责未明确事宜,依据《山西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相关规定执行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三、工作步骤
本次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2025年底,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7月15日前)。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召开部署推进会,全面启动整治工作,结合实际细化行动方案,分步扎实推进,形成与县级层面对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行动落地见效。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4年7月15日至7月31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分类分批开展业务培训,讲清检查重点和工作方法。要根据职责分工,迅速对本乡镇、本部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相关工作进行摸排,并填写《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基本情况摸底统计表》(见附件2),切实掌握基本情况,为整治行动打好基础。
(三)整治攻坚阶段(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聚焦电动自行车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拆改、回收等重要环节,集中攻坚治理电动自行车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形成问题、措施、责任“三清单”(见附件3),限时整改完成;按照充电设施建设计划,倒排工期,加快整改,同步开展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2月底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回头看”,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存量问题闭环整改到位,及时总结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经验做法,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树立常态化管理意识,既要持续做好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工作,又要稳步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切实巩固整治成效,健全完善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为召集人单位,做好牵头抓总、协调调度等工作;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县发改 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中阳分局、县交通局、县邮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地电中阳分公司等单位组成。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任务分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高标准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坚持政府属地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和“谁建设运营、谁管理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层层压实监管责任,切实发挥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治理体系作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推进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本行业领域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7月底前,组织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改装、充电服务、物业管理等单位场所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培训。
(三)严格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下大力气、用铁手腕,并坚决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即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在本地销售;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充电拒不改正的,一律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惩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突出或屡教不改的,一律进行公开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每月曝光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引导群众举报身边安全隐患。
(四)加强典型引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向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质效。一方面,要集中查处一批电动自行车安全违法行为,集中销毁一批假冒伪劣产品,并组织媒体开展集中曝光。8月底前,工作专班要针对电动自行车流通、改装、停放、充电以及电池强制报废、回收利用等六个环节至少上报2个典型案例。另一方面,工作专班要打造试点标杆单位,9月底前,分别确定1个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新建居民小区、老旧居民小区、社会单位以及外卖、快递企业,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防范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固化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
(五)严肃督导问效。工作专班要建立考核督导机制,实行“月晾晒、季评价”,力推工作落实落地;对工作滞后、推进乏力、推诿扯皮、问题突出的,要予以通报、约谈。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安全事故尤其是发生亡人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整治工作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以及政务督查内容,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辖区、行业领域,市安委会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
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于2024年7月15日前将本部门整治工作专班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县级工作专班(县消防救援大队),自2024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阶段性开展情况及附件2、附件3进展情况。
附件:
1.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监管工作年度任务清单
2.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行动基本情况摸底统计表
3.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问题、措施、责任清单
附件1
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监管工作年度任务清单
工作环节 | 落实措施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落实单位 | 完成时限 |
(一)着力解决标准贯彻落实不到位问题 | 1.1加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以及修订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国家标准的宣贯执行,辖区涉及生产企业要督促其加快过渡期内生产设备升级改造,严格落实电池数据采集存储和安全状态监测技术要求,标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池安全使用年限,电动自行车禁止使用梯次利用锂电池。禁止生产企业安装车载充电器。 | 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4年底前完成 | |
1.2督促生产企业落实整车及鞍座、导线绝缘层等部件防火、阻燃性能要求,限制车辆中塑料占比,严格落实电气导线载流能力和蓄电池、控制器、限速器防篡改技术要求,根据车辆限定的最高时速和重量严格限制电机功率,落实整车应内置具备动态安全监测功能的北斗定位模块等措施,强化企业质量保障责任。 | |||||
1.3鼓励研发推广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 |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 ||||
2.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整车、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做好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
3.1落实国家标准的互认协同要求,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 县工信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
3.2督促认证机构加强CCC获证企业生产一致性检查,落实相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 | 长期坚持 | ||||
(二)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 4.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县工信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人民政府 | 2024年底前完成 |
5.1摸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工信局 | 县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 |
5.2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质量抽查,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拒不实施的,依法责令召回。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
6.1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 ||
6.2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电子商务领域、销售门店等销售主体监管,以产品标准合规性为重点,把好“线上、线下”产品质量关。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 ||||
7.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主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伪造、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照经营、销售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一致的产品等违法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 |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工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人民政府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 | |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 8.1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隐患、责任、整改清单,形成执法闭环管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 | 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 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 |
8.2常态化开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平台非法改装、使用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持续推进 | ||||
9.1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邮政局 | 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 |
9.2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 长期坚持 | ||||
10.1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严禁为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完善登记项目、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将车主信息、车架号、CCC认证证书编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 | 县公安局 | 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 2024年底前,完成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建设完成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 | ||
10.2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实施临时登记管理;过渡期已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管理措施。 | 2024年8月底前 | ||||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 11.严查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超速、占用机动车道等严重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通行秩序。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识别取证能力。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专项治理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保持严管态势。 | 县公安局 | 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 2025年底前完成 | |
12.1指导美团、顺丰、京东等提供即时配送服务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公安局、县邮政局 | 县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 |
12.2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 | 持续推进 | ||||
(四)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 13.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和拟供地块的规划条件,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具体由规划许可审批部门落实。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车站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交通局、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县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四)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 14.1组织乡镇、社区(村)开展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及充停场所充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摸底排查,分类建立清单台账,摸清充电需求、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情况,测算充电设施建设数量,科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 县住建局 |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财政局、地电中阳分公司 | 县人民政府 | 2024年7月底前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 |
14.2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要依法征得业主同意,符合电容、规划等要求,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标准》(DBJ04/T440—2023)等必要安全条件。按照“充(换)电柜为主、充电桩为辅”的原则,大力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积极推广更具安全性的共享充(换)电柜。小区产权单位、业委会(物管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开选取优质规模化充电设施安装运营企业单位,确定建设运营管理方案,签订建设运营合作协议,明确建设责任、安全责任,以及后期运营、维护、管理责任以及服务事项、标准、期限、收费标准、退出要求和协议到期后充电设施的处理方式等内容。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完善类改造内容等地方政府民生事项,因地制宜列出计划安排,制定改造方案,落实资金渠道,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 | 长期坚持 | ||||
(四)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 15.1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工作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住建局 | 县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15.2消防部门联合住建部门组织建筑产权单位(人)、使用单位(人)和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召开警示约谈会议,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督促规范车辆停放,强化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器材保养,在充电部位张贴警示标志,加强安全自查。 | 6月底前 | ||||
16.指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落实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专业的充电设施维护保养队伍,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和巡查登记。小区产权单位、业委会(物管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履行职责,定期开展充电设施电气运行安全检查。 | 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职责指导 | 县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
17.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或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迟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居民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 县发改局 | 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地电中阳分公司 | 县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
(四)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 18.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乡镇要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未设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县政府督促乡镇、社区(村)要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及时纠治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住建局、县公安局 | 县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19.1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确保建设运营单位能及时掌握充电设施总体状况并提供相关数据。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住建局 | 县人民政府 | 2025年底前完成 | |
19.2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蓄电池换电模式,探索形成一套符合本地实际的蓄电池换电管理经验。 | 2025年底前完成 | ||||
19.3鼓励在住宅小区、社会单位的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 长期坚持 | ||||
(五)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 20.1出台以旧换新政策,将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纳入以旧换新补贴范围。 | 县工信局 | 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 县人民政府 | 2024年11月底前 |
20.2鼓励有条件的县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 | 长期坚持 | ||||
21.1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 | 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中阳分局 | 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 县人民政府 | 2025年5月底前 | |
21.2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鼓励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加强与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合作,回收不含铅酸蓄电池的报废电动自行车。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充分发挥央企省企的引领带动作用,研究建立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 | 长期坚持 | ||||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 22.鼓励推广应用智能传感器、电子标签(二维码)、电子芯片(RFID)等技术,充分运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开展调查,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 |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信局 | 县人民政府 | 长期检查 |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 23.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依规进行曝光。消防救援机构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的品牌和型号按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将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工信局、县公安局 | 县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七)着力解决风险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不强问题 | 24.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停放、安全充电、不得私拉电线及插座和上楼入户等内容的宣传,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鼓励引导群众积极查找并举报身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消防部门制作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案例教育片,广泛发动各类媒体滚动播放,警示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严防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25.消防部门围绕电动自行车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开展大培训、大演练活动,提升基层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各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将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纳入所属行业系统领域单位人员常态化教育培训内容。 | 县人民政府、县直有关行业系统管理单位 | 长期坚持 |
附件2
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行动基本情况摸底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企业数量(家) | 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数量(个) | 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数量(个) | 住宅小区总数量(个) | 住宅小区电梯数量(部)、装有电梯智能阻止系统数量(套) | 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的住宅小区数量(个) | 新增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数量(处)及充电插口数量(个) | 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数量(辆) | 外卖平台企业电动自行车数量(辆) | 邮政快递企业电动自行车数量(辆) |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数量(吨) |
(工信部门填报) | (市场监管部门填报) | (市场监管部门填报) | (住建部门填报) | (市场监管部门填报) | (住建部门填报) | (住建部门填报) | (交警部门填报) | (市场监管部门填报) | (邮政管理部门填报) | 工信部门负责填报废锂电池、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填报废铅蓄电池) |
注:此表由县直有关部门从7月份起每月20日前上报邮箱zyxfddbgs@163.com,上报数据为全县累积数据。
附件3
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问题、措施、责任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 场所名称 | 地址 | 主要 负责人 | 联系 方式 | 存在的隐患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 责任人 | 整改时限 | 督改责任单位 | 督改 责任人 |
注:此表由各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从7月份起每月20日前上报邮箱zyxfddbgs@163.com,上报数据为累积数据。
政策解读:1、文字解读:《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图解:《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消防救援大队 办公室 5077119
中政办发〔2024〕15号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24〕21号),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坚持保障安全与服务民生相协调,坚持安全化、标准化、市场化、规模化、智能化的原则,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骑行、使用、停放、充电、维修、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厘清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新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规划管控,力争有条件的居住小区实现充电设施建设基本覆盖,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形成管理规范、安全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及充电服务市场,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及亡人数量明显下降,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任务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日常巡查。
3.排查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
4.督促老旧小区、居住出租房集中区、村民自建房等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将电动自行车文明停放、安全充电、三清三关、不得私拉电线及插座、不得上楼入户充电等内容纳入村(居)民防火公约。
5.明确无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和管理人。
(二)各职能部门
1.工信部门
(1)加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宣贯执行,切实推动电动自行车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见效。
(2)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执行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按职责分工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3)加强工信部制定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体系建设指南、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宣贯,进一步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
(4)出台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的细化支持政策。
(5)支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加强认证管理,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自查,对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效防范和化解质量安全风险。
(2)强化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整治,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单位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的查处力度。
(3)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4)严厉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产品销售质量关。
(5)深入开展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加大车速限制、整车质量、蓄电池及充电器电气安全性能等重点项目抽查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督促不合格产品有关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管控。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及时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拒不实施召回的,依法责令召回。
(6)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宣传,提升消防安全意识,确保生产、使用质量达标产品。
(8)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牵头组织乡镇、社区(村)开展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及充停场所充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摸底排查,分类建立清单台账,摸清充电需求、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情况,测算充电设施建设数量,科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2)牵头组织乡镇、社区(村)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3)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将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完善类改造内容等当地政府民生事项,宣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标准》等必要安全条件。
(4)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建设、末端使用环节的安全宣传,督促设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4.公安部门
(1)公安机关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参与联合检查,对发现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并同步做好针对性宣传提示。要加强执法协作配合,对联合检查中出现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通报的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移送的应予行政拘留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有力保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2)牵头在2024年底前与应急、消防、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互查,提高溯源调查能力。
(3)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督促骑乘人员安全文明出行;加强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末端使用环节的安全宣传,督促居民群众、九小场所业主、电动自行车使用者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4)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制假售假问题线索移交通报机制,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
5.交警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安全管理。重点整治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持续严管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6.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1)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未按要求设置的,不得组织规划验收。
(2)明确并落实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建设项目有关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的情形,制定优化程序简易办理细则。
(3)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未按要求设置的,不得组织规划验收。
7.财政部门
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统一部署,鼓励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置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8.发改部门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电价分类、服务费管理的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
(2)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3)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指导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
9.城市管理部门
(1)在公共区域合理设置停放点位、充电设施,引导驾驶人有序停放、充电。
(2)重点排查整治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3)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充停环节的安全宣传,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者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10.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废蓄电池回收处理企业监督管理,督促其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工作,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
11.应急管理部门
(1)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
(2)根据政府授权,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
12.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2)将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13.消防救援部门
(1)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消防专项实施方案》(消防〔2024〕18号)要求,抓好独立牵头负责、联合牵头负责、协助配合完成的8类消防专项任务落实。
(2)会同公安、应急、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火灾亡人事故责任溯源倒查机制,畅通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渠道,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3)全面普及消防安全法规、电动自行车充停安全要求、火灾逃生方法等应知应会内容,制作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案例教育片,广泛发动各类媒体滚动播放,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警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严防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
除上述工作内容外,各行业部门应按照《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监管工作年度任务清单》(见附件1)中的职责分工,根据县委县政府责任链要求,对所负责的行业领域、重点监管对象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其他涉及部门职责未明确事宜,依据《山西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相关规定执行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三、工作步骤
本次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2025年底,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7月15日前)。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召开部署推进会,全面启动整治工作,结合实际细化行动方案,分步扎实推进,形成与县级层面对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行动落地见效。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4年7月15日至7月31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分类分批开展业务培训,讲清检查重点和工作方法。要根据职责分工,迅速对本乡镇、本部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相关工作进行摸排,并填写《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基本情况摸底统计表》(见附件2),切实掌握基本情况,为整治行动打好基础。
(三)整治攻坚阶段(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聚焦电动自行车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拆改、回收等重要环节,集中攻坚治理电动自行车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形成问题、措施、责任“三清单”(见附件3),限时整改完成;按照充电设施建设计划,倒排工期,加快整改,同步开展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2月底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回头看”,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存量问题闭环整改到位,及时总结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经验做法,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树立常态化管理意识,既要持续做好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工作,又要稳步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切实巩固整治成效,健全完善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为召集人单位,做好牵头抓总、协调调度等工作;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县发改 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中阳分局、县交通局、县邮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地电中阳分公司等单位组成。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任务分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高标准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坚持政府属地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和“谁建设运营、谁管理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层层压实监管责任,切实发挥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治理体系作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推进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本行业领域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7月底前,组织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改装、充电服务、物业管理等单位场所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培训。
(三)严格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下大力气、用铁手腕,并坚决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即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在本地销售;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充电拒不改正的,一律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惩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突出或屡教不改的,一律进行公开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每月曝光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引导群众举报身边安全隐患。
(四)加强典型引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向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质效。一方面,要集中查处一批电动自行车安全违法行为,集中销毁一批假冒伪劣产品,并组织媒体开展集中曝光。8月底前,工作专班要针对电动自行车流通、改装、停放、充电以及电池强制报废、回收利用等六个环节至少上报2个典型案例。另一方面,工作专班要打造试点标杆单位,9月底前,分别确定1个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新建居民小区、老旧居民小区、社会单位以及外卖、快递企业,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防范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固化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
(五)严肃督导问效。工作专班要建立考核督导机制,实行“月晾晒、季评价”,力推工作落实落地;对工作滞后、推进乏力、推诿扯皮、问题突出的,要予以通报、约谈。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安全事故尤其是发生亡人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整治工作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以及政务督查内容,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辖区、行业领域,市安委会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
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于2024年7月15日前将本部门整治工作专班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县级工作专班(县消防救援大队),自2024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阶段性开展情况及附件2、附件3进展情况。
附件:
1.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监管工作年度任务清单
2.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行动基本情况摸底统计表
3.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问题、措施、责任清单
附件1
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监管工作年度任务清单
工作环节 | 落实措施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落实单位 | 完成时限 |
(一)着力解决标准贯彻落实不到位问题 | 1.1加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以及修订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国家标准的宣贯执行,辖区涉及生产企业要督促其加快过渡期内生产设备升级改造,严格落实电池数据采集存储和安全状态监测技术要求,标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池安全使用年限,电动自行车禁止使用梯次利用锂电池。禁止生产企业安装车载充电器。 | 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4年底前完成 | |
1.2督促生产企业落实整车及鞍座、导线绝缘层等部件防火、阻燃性能要求,限制车辆中塑料占比,严格落实电气导线载流能力和蓄电池、控制器、限速器防篡改技术要求,根据车辆限定的最高时速和重量严格限制电机功率,落实整车应内置具备动态安全监测功能的北斗定位模块等措施,强化企业质量保障责任。 | |||||
1.3鼓励研发推广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 |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 ||||
2.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整车、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做好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
3.1落实国家标准的互认协同要求,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 县工信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
3.2督促认证机构加强CCC获证企业生产一致性检查,落实相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 | 长期坚持 | ||||
(二)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 4.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县工信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人民政府 | 2024年底前完成 |
5.1摸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工信局 | 县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 |
5.2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质量抽查,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拒不实施的,依法责令召回。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
6.1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 ||
6.2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电子商务领域、销售门店等销售主体监管,以产品标准合规性为重点,把好“线上、线下”产品质量关。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 ||||
7.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主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伪造、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照经营、销售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一致的产品等违法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 |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工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人民政府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 | |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 8.1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隐患、责任、整改清单,形成执法闭环管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 | 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 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 |
8.2常态化开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平台非法改装、使用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持续推进 | ||||
9.1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邮政局 | 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 |
9.2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 长期坚持 | ||||
10.1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严禁为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完善登记项目、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将车主信息、车架号、CCC认证证书编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 | 县公安局 | 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 2024年底前,完成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建设完成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 | ||
10.2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实施临时登记管理;过渡期已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管理措施。 | 2024年8月底前 | ||||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 11.严查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超速、占用机动车道等严重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通行秩序。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识别取证能力。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专项治理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保持严管态势。 | 县公安局 | 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 2025年底前完成 | |
12.1指导美团、顺丰、京东等提供即时配送服务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公安局、县邮政局 | 县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 |
12.2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 | 持续推进 | ||||
(四)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 13.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和拟供地块的规划条件,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具体由规划许可审批部门落实。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车站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交通局、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县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四)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 14.1组织乡镇、社区(村)开展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及充停场所充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摸底排查,分类建立清单台账,摸清充电需求、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情况,测算充电设施建设数量,科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 县住建局 |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财政局、地电中阳分公司 | 县人民政府 | 2024年7月底前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 |
14.2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要依法征得业主同意,符合电容、规划等要求,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标准》(DBJ04/T440—2023)等必要安全条件。按照“充(换)电柜为主、充电桩为辅”的原则,大力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积极推广更具安全性的共享充(换)电柜。小区产权单位、业委会(物管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开选取优质规模化充电设施安装运营企业单位,确定建设运营管理方案,签订建设运营合作协议,明确建设责任、安全责任,以及后期运营、维护、管理责任以及服务事项、标准、期限、收费标准、退出要求和协议到期后充电设施的处理方式等内容。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完善类改造内容等地方政府民生事项,因地制宜列出计划安排,制定改造方案,落实资金渠道,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 | 长期坚持 | ||||
(四)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 15.1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工作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住建局 | 县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15.2消防部门联合住建部门组织建筑产权单位(人)、使用单位(人)和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召开警示约谈会议,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督促规范车辆停放,强化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器材保养,在充电部位张贴警示标志,加强安全自查。 | 6月底前 | ||||
16.指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落实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专业的充电设施维护保养队伍,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和巡查登记。小区产权单位、业委会(物管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履行职责,定期开展充电设施电气运行安全检查。 | 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职责指导 | 县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
17.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或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迟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居民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 县发改局 | 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地电中阳分公司 | 县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
(四)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 18.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乡镇要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未设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县政府督促乡镇、社区(村)要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及时纠治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住建局、县公安局 | 县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19.1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确保建设运营单位能及时掌握充电设施总体状况并提供相关数据。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住建局 | 县人民政府 | 2025年底前完成 | |
19.2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蓄电池换电模式,探索形成一套符合本地实际的蓄电池换电管理经验。 | 2025年底前完成 | ||||
19.3鼓励在住宅小区、社会单位的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 长期坚持 | ||||
(五)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 20.1出台以旧换新政策,将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纳入以旧换新补贴范围。 | 县工信局 | 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 县人民政府 | 2024年11月底前 |
20.2鼓励有条件的县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 | 长期坚持 | ||||
21.1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 | 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中阳分局 | 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 县人民政府 | 2025年5月底前 | |
21.2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鼓励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加强与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合作,回收不含铅酸蓄电池的报废电动自行车。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充分发挥央企省企的引领带动作用,研究建立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 | 长期坚持 | ||||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 22.鼓励推广应用智能传感器、电子标签(二维码)、电子芯片(RFID)等技术,充分运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开展调查,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 |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信局 | 县人民政府 | 长期检查 |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 23.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依规进行曝光。消防救援机构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的品牌和型号按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将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工信局、县公安局 | 县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七)着力解决风险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不强问题 | 24.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停放、安全充电、不得私拉电线及插座和上楼入户等内容的宣传,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鼓励引导群众积极查找并举报身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消防部门制作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案例教育片,广泛发动各类媒体滚动播放,警示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严防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25.消防部门围绕电动自行车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开展大培训、大演练活动,提升基层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各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将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纳入所属行业系统领域单位人员常态化教育培训内容。 | 县人民政府、县直有关行业系统管理单位 | 长期坚持 |
附件2
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行动基本情况摸底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企业数量(家) | 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数量(个) | 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数量(个) | 住宅小区总数量(个) | 住宅小区电梯数量(部)、装有电梯智能阻止系统数量(套) | 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的住宅小区数量(个) | 新增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数量(处)及充电插口数量(个) | 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数量(辆) | 外卖平台企业电动自行车数量(辆) | 邮政快递企业电动自行车数量(辆) |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数量(吨) |
(工信部门填报) | (市场监管部门填报) | (市场监管部门填报) | (住建部门填报) | (市场监管部门填报) | (住建部门填报) | (住建部门填报) | (交警部门填报) | (市场监管部门填报) | (邮政管理部门填报) | 工信部门负责填报废锂电池、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填报废铅蓄电池) |
注:此表由县直有关部门从7月份起每月20日前上报邮箱zyxfddbgs@163.com,上报数据为全县累积数据。
附件3
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问题、措施、责任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 场所名称 | 地址 | 主要 负责人 | 联系 方式 | 存在的隐患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 责任人 | 整改时限 | 督改责任单位 | 督改 责任人 |
注:此表由各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从7月份起每月20日前上报邮箱zyxfddbgs@163.com,上报数据为累积数据。
政策解读:1、文字解读:《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图解:《中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消防救援大队 办公室 50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