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应急发〔2021〕127号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从业告知监管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有关企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筑牢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我县开展的技术服务行为,扎实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和《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发[2018]87号)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等从业告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县开展技术服务项目实行“一项目一告知”形式。项目组成员在赴现场勘查或在用设备检测检验前7个工作日内,应当实行书面从业告知,自觉接受县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抽查。其中: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以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附件4”为准。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采用书面送达方式实行从业告知。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直接送达至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凤城北街137号)。
二、县应急局直管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企业安全评价或检测检验工作时,应及时与县应急管理部门沟通,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的技术服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应按照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我县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掌握机构基本情况,认真做好现场监督检查。
(二)收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明确技术服务机构赴我县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时间,认真做好现场监督抽查工作。
(三)现场监督抽查内容:
1.核对项目组长及成员是否与告知书相一致。安全评价人员、检测检验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必须是机构专职人员,不得为兼职或外聘人员;
2.检测设备是否与现场开展的检测项目相符;
3.现场勘查和写实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影像资料;是否向企业进行了隐患或问题反馈,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和措施等;
4.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形成后是否向企业进行了技术交底。
5.应急管理部1号令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对未按规定实行从业告知在我县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活动的,将按照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应急管理部门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收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