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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阳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1-12-22 14:07 来源: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应急发202194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阳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工作指引》的通知

局各股室:

现将我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中阳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2.中阳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工作指引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1719

附件一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阳县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应急管理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中阳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中阳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各业务股室、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局汇总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应达到三个100%100%完成抽查计划、100%抽查事项清单全覆盖、100%公示抽查结果。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执法证到期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区域、执法类别情况等。

第十条 建立本局在本辖区的检查企业名录库,本辖区的检查企业名录库包括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综合监管领域企业。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局各相关业务股室、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本机构本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二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三条 局各相关业务股室、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为日常负责该被检查对象领域的专项执法人员),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抽取检查内容。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四条 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级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必要时也可以在上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执法检查人员或专家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或专家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或专家。

第十五条 原则上,县局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4次。上级应急局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县局在抽查时,予以排除。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4次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对于进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六条 局各相关业务股室、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八条 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二十条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局各相关业务股室、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应当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上一个月“双随机”抽查结果汇总在政府网站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下一步处理。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局各相关业务股室、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四条局各相关业务股室、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不依照本《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

中阳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企业人员和资质的监督检查;

(二)工艺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设备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人员和资质的监督检查

1.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承包单位相应资质和安全管理情况;

4.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二)工艺管理的监督检查

1.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操作规程等情况;

2.地下矿山通讯系统完善情况,顶板稳定性监控及处理情况,动火作业程序规范及提升系统检查情况;

3.露天矿山工作台阶坡面角、非工作帮靠帮坡面角、开采终了坡面角、与坡面角有关的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运输道路宽度、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系数是否满足规程关于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要求。

(三)设备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地下矿山安全出口设置情况,井下通风情况,提升井斜井防跑车及阻车器设置情况,双回路供电独立线路设置情况,井下通讯系统设置情况,爆破作业规范情况。

(四)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1.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特殊时期尾矿库水位检测情况;

2.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情况;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国家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情况;

3.特种设备及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情况;对穿孔设备、铲装设备、运输设备、排土设备、电气设备、排水设备、照明设施、仪器仪表、防雷设施定期维护情况;

4.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工作和防治水设计情况,防治水专门机构设置情况,汛期防汛度汛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5.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口建筑物、主要机房、井下硐室是否使用可燃性材料建筑,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设置情况,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

6.尾矿库“三同时”手续履行情况,尾矿库汛期对排水设施检查、维修和疏浚情况上游式尾矿库坝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浸润线埋深高度是否满足要求;

7.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是否将风险管控情况进行公示。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74.165.2.55.2.75.2.7.16.2.1.26.2.1.116.2.1.126.3.2.66.4.26.4.2.16.5.1.36.5.5.46.6.1.16.6.1.26.6.2.26.6.3.36.7.1.56.7.1.10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四)《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六)《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施检查前,通过山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检查企业及检查人员;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记录表,表格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无法签字的注明原因或见证人签字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山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人员和资质管理的检查;

(二)工艺管理的检查;

(三)设备设施管理的检查;

(四)安全管理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人员和资质管理的检查

1.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检查企业是否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3.检查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5.检查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6.检查从业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

7.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8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是否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是否对承包商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

9.检查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二)工艺管理的检查

1.检查企业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或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2.检查企业是否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3.检查企业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4.检查企业是否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检查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三)设备设施管理的检查

1.检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检查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3.检查企业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并定期检测校验;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4.检查企业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

5.检查企业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是否及时处置;

6.检查企业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四)安全管理的检查

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检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有门窗;

4.检查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检查企业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作业过程是否有人监护;

6.检查企业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7.检查企业易燃易爆区域是否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

8.检查企业是否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员工是否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施检查前,通过山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检查企业及检查人员;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记录表,表格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无法签字的注明原因或见证人签字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山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冶金工贸行业企业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和正常运行情况;

(二)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情况;

(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和正常运行情况

1.查看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开展情况;

2.检查是否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3.检查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检查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二)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情况

1.检查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检查是否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5.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6.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并经过审批;

7.检查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1.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

2.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3.查看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落实情况。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1.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检查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检查是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5.检查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检查是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施检查前,通过山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检查企业及检查人员;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记录表,表格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无法签字的注明原因或见证人签字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山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煤矿行业企业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和正常运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事项运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和正常运行情况

1.查看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开展情况;

2.检查是否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3.检查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检查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事项运行情况

1.检查企业证照情况: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建设煤矿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设计进行建设施工;

2.检查管理机构和制度:“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等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备齐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检查“一通三防”管理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对开采范围内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及时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制定综合预防措施并有效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4.检查防治水害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严重水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是否按要求开展防治水分区管理,可采区是否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

5.检查顶板管理情况: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是否严格执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6.检查机电设备管理情况:是否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装备等。

(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1.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

2.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3.查看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1.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检查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检查是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5.检查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检查是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四)《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施检查前,通过山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检查企业及检查人员;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记录表,表格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无法签字的注明原因或见证人签字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山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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