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阳县城镇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的通知
各专班成员单位、城镇燃气企业:
按照吕梁市2025年城镇燃气重点工作要求,依据城镇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中阳县城镇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阳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专班办公室(代章)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城镇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一、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我县城镇燃气设施的保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因第三方施工等行为对燃气设施造成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1.2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中阳县城镇燃气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各类燃气场站等。
1.3编制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二、燃气设施现状
2.1燃气管道分布
目前,我燃气管道已覆盖县城区,主要包括“南岔-北环路”沿线、“二郎坪街-中钢路”沿线、“金鼎-阳坡塔”沿线为主的三条主干线,“南环路-北环路”的一条主干线辐射四周小区的环网格局,包括中压和低压管道,总长度达到72.708公里。其中,中压管道长度为24.855公里,管径范围为[DN200/160],主要分布于城区各主干线道路;低压管道长度为47.853公里,管径范围为[DN90/63],主要小区与道路接驳口及小区内部,用于连接用户终端;阀门井89座,主要位于城区主干道;调压柜(箱)66个,主要位于小区内部。
2.2燃气场站情况
我县拥有天然气门站一座,位于中阳县苍湾村(城南供热站院内),东经111.21,北纬37.32,占地面积2494.5平方米,由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气源接自离太线。于2014年10月1日投产运行,本站进站管线设计压力6.3Mpa,运行压力0.4Mpa,设计供气规模40000m³/h,年输气能力为1.75亿Nm³,可满足中阳县城城区及340省道、209国道沿线居民和工商业用户用气需求,主要为中阳县城供气。站内设有生产辅助房、工艺区、站外放空区三部分,主要设备有SCADA监控运行系统、ESD系统、过滤器、调压计量系统、换热器系统、工艺、电气、仪表自动化、工业电视监控、消防等生产运行系统;拥有1座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点,位于中阳县城东宁镇柳沟村新庄桥,站点建设用地200㎡亩,储气罐3个分别为100㎡2个,25㎡1个,为城镇燃气供应提供关键支持;9座燃气汽车加气站,保障燃气压力调节和车辆加气需求。各燃气场站均配备了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监控系统。
三、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划定
3.1燃气管道保护范围
中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5米内为安全保护范围,限制相关危险作业,确保管道安全。
低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1米内为安全保护范围,防止因不当施工造成管道损坏。
庭院架空管道:管壁外缘两侧0.5米内为安全保护范围,保障庭院内燃气设施安全。
3.2燃气场站保护范围
各类燃气场站的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在此区域内,严格限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禁止从事可能影响场站安全运行的活动。
3.3控制范围划定
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控制范围为两侧各0.5m-5.0m范围内的区域,在此范围内进行施工等活动时,需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提前与燃气经营企业沟通协调。
四、各方主体责任
4.1政府部门责任
住建局:会同天然气公司划定燃气管道保护范围;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巡查维护,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的现场监护;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物业小区内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将建设项目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范围,对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加强巡查;督促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时,会同施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行政审批局:在办理涉及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同级住建局和自然资源局的意见,同时对涉及燃气设施的其他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燃气相关安全保护要求征求意见;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充分考虑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需求,合理规划建设项目布局。
各乡镇:对本辖区内涉及燃气管道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沟通协调,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燃气设施保护的意识;及时发现和报告辖区内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4.2燃气经营企业责任
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详实的燃气管道资料,包括管道材质、管径、压力、走向、埋设方式、埋深(标高)、施工方法等内容;指导共同编制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签订三方监护协议。
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设置清晰、明显的保护标志,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临时警示标志;加强第三方施工期间的巡查频次和力度,每日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完善燃气管道和标志标识“日巡查、周覆盖”巡检机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及时整改;通过人防、技防等多种手段,如安装智能监控设备、采用巡检机器人等,提升巡检效能和精准性,提高风险防控、隐患发现、标志标识完好性维护等能力。
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咨询1个工作日内,函复所咨询范围内有无地下燃气管道;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安排人员配合建设单位会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现场踏勘,指认管道位置并初步交底,现场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交底资料;因地形地貌发生改变,不能确认地下燃气管道准确位置的,要告知并配合建设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情况,划定防护范围,配合设计单位参与图纸会审,提供相关意见,对现场管道走向、埋深等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出明确标识。
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宣贯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别对采取顶管、开挖、定向钻等施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道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4.3建设单位责任
向项目片区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踏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
因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组织勘察、施工等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材质、管径、走向、埋深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分别会同各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按照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和加强日常检查;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4.4施工单位责任
建立每次施工动土确认制度,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施工现场告示牌要明晰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
结合图纸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交底,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探挖复核,在现场做好临时警示标识,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并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书面确认,形成书面交底记录;结合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施工前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留存培训记录。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需提前48小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如设置防护围挡、采用人工开挖等方式;施工期间,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待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
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采取特殊工艺或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地下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通知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重新修订燃气管道保护方案;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禁止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如施工中不慎造成管道防腐层损伤、管线变形损伤等情况,须及时联系燃气经营企业,配合防腐层修复及管线更换工作,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4.5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管线技术资料,在项目设计文件中充分考虑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并对涉及到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指导意见;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图纸会审时邀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加,明确会审意见,形成纪要。
4.6物业管理单位责任
与燃气经营企业建立联动机制,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巡检和维护维修保养工作;发现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行为的应予劝阻、制止,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积极配合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管理区域内第三方施工现场巡查,发现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存在违规作业情况的,立即劝阻、制止,并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和属地燃气管理部门;一旦发生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破坏的,立即采取关阀、断气等应急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或住建局报告,全力配合现场应急处置。
五、施工保护措施
5.1施工前准备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道情况,获取详细的燃气管道资料,并将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明确燃气管道位置和走向,做好记录并各方签字确认;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明确各方责任和安全保护措施。
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燃气管道资料,在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对涉及燃气管道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设计;参加图纸会审,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商讨设计方案,确保设计符合燃气设施保护要求。
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回复建设单位的咨询,提供准确的燃气管道资料;安排专业人员配合现场踏勘,指认管道位置并进行初步交底;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提供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宣传资料。
5.2施工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按照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各项保护措施,加强日常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燃气管道安全;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燃气经营企业关于现场施工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报告后,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施工单位:建立施工动土确认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明确燃气管道相关信息和保护要点。
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探挖复核,设置临时警示标识,与燃气经营企业书面确认管道情况;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保护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前,提前48小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采用人工开挖、设置防护支撑等;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禁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避免对燃气管道造成损伤。
因现场环境变化导致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立即停止施工,通知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待确认安全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再恢复施工;如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原因可能影响地下燃气管道运行安全,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会同相关单位重新修订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作业或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要求整改;向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
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增加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在接到施工单位通知后,及时安排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和指导。
5.3特殊施工工艺要求
顶管施工:施工单位在进行顶管施工前,需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详细的顶管穿越燃气管道专项方案,明确施工工艺、安全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顶管设备的监控,确保顶管方向准确,避免对燃气管道造成挤压或破坏;燃气经营企业安排专业人员对顶管施工进行全程监护,实时监测燃气管道的运行情况。
定向钻施工:施工单位在进行定向钻施工前,对穿越区域的地下燃气管道进行详细勘察,制定合理的定向钻穿越方案;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定向钻的钻进参数,确保钻头与燃气管道保持安全距离;燃气经营企业采用专业检测设备对燃气管道进行实时监测,防止定向钻施工对燃气管道造成损伤。
开挖施工: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挖施工时,施工单位应采用人工开挖方式,先探明燃气管道位置和走向,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后,再进行小心开挖;严禁使用大型机械进行开挖,避免对燃气管道造成直接破坏。
六、应急处置措施
6.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应急指挥部,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燃气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调配应急物资和设备,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等。
6.2应急响应流程
当发生燃气设施破坏事件时,施工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疏散现场人员,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和属地政府报告,并拨打报警电话和燃气抢修电话。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企业内部应急预案,组织抢修队伍携带专业设备和工具赶赴现场;同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燃气泄漏情况、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疏散周边群众,维护现场秩序;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燃气泄漏区域进行稀释、灭火等应急处置,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协助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6.3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燃气泄漏处置:燃气经营企业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确定燃气泄漏点,采取有效的堵漏措施,如使用封堵设备、更换受损管件等;对泄漏区域进行通风换气,降低燃气浓度,防止发生爆炸和中毒事故;在泄漏点周边设置警示标识,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火灾爆炸处置:如发生燃气火灾或爆炸事故,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灭火救援行动,采用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消防水等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对周边建筑物和设施进行冷却保护,防止火灾蔓延;组织力量抢救受伤人员,将伤员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人员疏散:公安局和属地政府组织力量对周边居民和单位人员进行疏散,引导人员按照预定的疏散路线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设置临时安置点,为疏散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6.4事故调查与处理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经过和损失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对因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主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