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供水(2021)32号
中阳县供水服务中心
供水价格联动调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逐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机制,创新城市供水价格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建立下游价格因受上游价格变动的影响而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我县城市供水终端价格的四项构成。明确我县城市供水终端价格构成分为水资源税、城市供水运营水价和污水处理费。
第二条:严格限制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即因国家和省对上游资源水价等开征或调整,直接造成我县城供水企业供水成本增加,需对城市供水终端价格作相应的调整时,适用本办法。这样,就将水价构成的后两项价格调整,排除在该办法适用范围之外。第三条:阐述“城市供水终端价格联动调整”的定义。严格遵循已经听证的共识原则,对适用城市供水终端价格联动调整的情况进一步作出界定。一是受制于上游水价调整的被动因素;二是符合已听证达成共识的前提条件;三是联动调整要符合与上游价格成本推动涨跌趋向一致的原则。即“城市供水终端价格联动调整,是指供水成本受上游资源水价等政策性开征或调整的刚性成本推动,城市供水终端水价按已经过听证会论证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并达成共识意见、与上游价格成本推动涨跌趋向一致、价格形成的成本核算模型与听证会论证时的模型一致所进行的同步同幅调整。”第四条:阐述水价联动调整(上调)审批程序。即“因资源水价刚性开征或上调时,如需调整城市供水终端水价,由供水企业根据上游资源水价上调情况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关成本资料及相关财务报表,报县发改革局审批。”第五条:主要基于水这种特殊商品的公益属性和与前条内容上的逻辑关联度,本条体现的是水价向上联动调整时,社会公平负担调价成本的原则。
一是根据供水行业存在产销差的特点,阐述供水价格实际联动调整额度的原则和方法,并规定最终调整额度上限。即体现共同负担和公平公正原则,上游资源水价开征或调整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在承担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增支成本以及购售水的产销差增支成本的基础上(即自行消化新增总成本的比例不低于15%),合理核算供水价格实际联动调整额度,最终调整额度不超过上游开征或调整的标准。二是明确联动调整执行时间产生的时滞成本原则上由供水企业自行消化,不得向用户追收。第六条:考虑到终端水价调整在程序上的不同情形,该条用两款分别作了规范。一是按照2010年水价听证会共识,因资源水价、水利工程水价刚性开征或上调而调整城市供水终端价格时,不再重复举行价格调整听证会,但应严格调价成本审核,并可采用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二是明确除资源水价刚性开征或上调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城市终端供水价格调整的,仍需按照成本监审、成本公开、价格听证等程序调整价格。第七条:执行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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