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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住建函〔2021〕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1-12-22 10:11 来源:中阳县住建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中住建函202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20216月,经我局相关人员现场勘察及资料审查,发现你单位监理的中阳县珈源加油站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备案、合同备案,也不向主管部门上报该工程违法建设情况,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违法监理行为。经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监理的中阳县珈源加油站工程建设项目土建、安装、钢球网架罩棚制作安装20174月开工,201910竣工,在此期间,你单位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备案、合同备案,且未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监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违法监理行为。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你单位罚款1万元进行处罚。罚款于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缴到中阳县财政局。户名:中阳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设中阳支行,缴纳账号:1400 1697 8080 5050 2573。并写书面检查报住建局。

如不服处罚决定,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住建局或中阳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07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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