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阳县双荣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6月,经我局相关人员现场勘查及资料审查,发现你公司在建设中阳县珈源加油站项目过程中,未办理安全、质量注册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经资料审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研究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工程概况
中阳县珈源加油站项目,位于中阳县原车鸣峪乡车鸣峪村国道209线东侧,建设内容包括:办公用房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20㎡;钢球网架加油棚网架结构面积400㎡;加油站30m³油罐4个等。工程预算建设总投资约224万元,其中:土建、安装136.66万元、钢球网架87.4万元。该项目2015年1月9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5年9月29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4月开工,2019年10月完工。2020年1月山西春晖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中阳县珈源加油站现状质量评价报告,结论为:中阳县珈源加油站配套建筑(站房、罩棚)结构现状质量整体状况良好,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现状质量能够满足正常安全使用要求。
二、违法事实
中阳县双荣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中阳县珈源加油站项目中,未办理安全、质量注册和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经资料审查、询问笔录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第五十七条,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注册,处罚款20万元;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处合同价1%的罚款,金额2.24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款22.24万元。罚款于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到中阳县财政局。户名:中阳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设中阳支行,缴纳账号:1400 1697 8080 5050 2573。并写书面检查报住建局。
如不服处罚决定,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住建局或中阳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1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