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函字【 】第 号)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二)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有权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的;
4、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
特此告知
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当事人签字并捺印: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