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林发〔2022〕116号
中阳县林业局
关于开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工作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巩固森林督查和打击毁林专项行动成果,做好全县森林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工作,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等法律的规定,违法占用林地应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照《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毁林案件中植被恢复工作的通知》(中政办函[2019]4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对辖区内违法开垦林地、违法乱占等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森林法》针对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行为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需要恢复的法律要求。
对于已实施违法占用、破坏林地的行为人,自收到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必须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立即自行恢复植被。
恢复植被的前提是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原则上以不低于原有植被质量恢复为主要目标。对一般损毁林地,应当通过拆除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清除硬化层(堆放物、压占物以及建筑地基、硬化路面)、平整地面、疏松土壤等工序进行恢复。
各乡镇需督促毁林主体及时开展森林植被恢复工作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按时间节点报回县林业局,我局将按照中政办函[2019]43号文件要求对植被恢复进行监督检查,并上报县政府。
特此通知
附件:
临时性使用林地到期恢复植被名单
中阳县林业局植被恢复监管摸底表
中阳县林业局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