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林发〔2022〕102号
中阳县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站规[2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县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县林业局按照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聘、站管、村用”的管理机制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乡镇林业站承担具体工作。
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要求,各乡镇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安全负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乡镇林业站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树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
第五条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选 聘
第六条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理>的通知》(林站规[2021]3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的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护林员。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乡镇选聘对象为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二)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
(三)热心林业事业,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特殊情况不能超过65周岁,新聘护林员年龄不超57周岁;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
(六)出具无不良征信、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护林员由村民委员会等林权单位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聘用,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九条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由乡镇林业站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护合同对护林员业绩按季度进行考核。县林业局每年对乡镇林业站护林员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各乡镇每年6月份对所有已聘用护林员进行一次筛查,通过司法部门筛查有无犯罪行为,通过社保部门筛查是否为全职职工,通过民政部门筛查是否为残疾(二级以上)或精神病等,根据筛查结果,做出解聘与否,并及时补齐空缺。同时对年度到龄护林员空缺口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进行续聘,次年1月1日无缝对接上岗。续聘工作需在十月底完成。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
第十一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家、地方及局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
(二)在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查,保护好责任区内的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并做好每日检查记录。
(三)及时发现并全力制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荒等破坏(危害)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并及时报告属地乡镇林业站。
(四)积极协助执法人员查处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和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征占用林地、森林火灾案件。
(五)检查并制止违章野外用火,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参加扑救。
(六)积极参加并按要求完成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积极协调局、站与当地群众关系,妥善解决有关林牧矛盾和各种纠纷。
(八)通道上的护林员,保护好通道设施的完整,清理好行道树走廊里的有色垃圾、杂物,做好行道树的修剪工作。
(九)对于未批放牧区域,实行封山禁牧,有义务对自己管区禁牧。
(十)对新造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实施禁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禁牧区放牧。
第四章护林员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建立护林员培训上岗制度。乡镇林业站负责对护林员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护林员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生态管护人员需根据当地林地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度,划定护林责任区,每个责任区不少于500亩,并上图归档。
第十四条 乡镇林业站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对护林员的出勤、管护情况、巡山记录和乡镇随机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核,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工资发放。
第十五条护林员工资实行考核制,工资按季度考核兑现,以乡镇考核为主。县林业局日常检查情况纳入当季考核;卫片执法发现的森林资源毁林案件纳入年度考核;森林督查发现的森林资源毁林案件纳入跨年考核。没有特殊情况,考核时间在每季月末的15日至25日前完成。
第十六条 巡查日志的填写。巡查日志是体现护林员日常巡查的工作体现,也是获取报酬的依据,所以巡查日志的填写必须规范,不能有缺项,每月末巡查日志必须有站长(队长)的批阅签字方为生效。巡查日志开篇必须详细描写自己责任区的情况,内容包含不限于:管护范围、小地名、水源地、坟头数量、输变电线路、燃气管线路、上下山通道、卡口、企业、种养情况等。
第十七条 护林员实行划片承包制。各乡镇林业站根据地形及森林资源、人员状况等对辖区内的林地进行划片承包,将山头、地块、林班落实到每个护林员身上,签订管护承包责任书,县林业局依据社会护林员基本信息、管护面积等制成上岗证,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并根据承包责任书做好对护林员的督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章 护林员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 乡镇林业站将考核结果先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开具收据后发放工资。
第六章 护林员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林业站给予表彰和奖励。除县林业局重大事项调用护林员奖补外,林业站常规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个护林员奖补不得超过本季考核工资的10%,受奖人数不得超过本乡镇护林员人数的10%。
(一)护林员在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并且工作成绩显著的,奖励500元,在下一年第一季度的考核中予以兑现。
(二)发生火灾后,积极参加并按要求完成县林业局或乡镇林业站安排的灭火工作的,每人每天奖励50元,经乡镇林业站上报局防火办确认后于当季度考核中予以兑现。本管护区内的护林员除外。
(三)发生病虫害后,积极参加并完成县林业局或乡镇林业站安排的防治工作的,每人每天奖励50元,经乡镇林业站上报局森防站确认后于当季度考核中予以兑现。本管护区内的护林员除外。
(四)因救助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积极参加并按要求完成县林业局或乡镇林业站安排的工作,每人每天奖励50元,经乡镇林业站上报局林政股确认后于当季度考核中予以兑现。本管护区内的护林员除外。
(五)因协助林业执法或保护林地资源,积极参加并按要求完成县林业局或乡镇林业站安排(涉及森林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每人每天奖励50元,经乡镇林业站上报局林政股确认后于当季度考核中予以兑现。本管护区内的护林员除外。
第二十条 护林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护林员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检查或考核不在岗的,查获一次扣发当月工资200元,当月累计达3次的扣当季工资的50%;年内累计达5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二)护林员在工作期间,不服从管理的,不佩戴护林标识的第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第二次扣发当月工资50%,一个月内连续三次,半年内累计5次的,予以辞退。
(三)管区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护林员未及时制止或未及时上报的,第一次扣发当季考核的40分,扣组长2分,扣片区副队长3分,扣队长5分;第二次扣发当季工资,予以辞退,扣组长10分,扣片区副队长5分,扣队长3分。
(四)护林员未及时发现制止致使管辖区域内发生林业刑事案的,每发现一起扣当季工资,扣组长10分,扣片区副队长5分,扣队长3分,护林员予以辞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护林员因工作不力,致使管区内发生重特大林业刑事案件的,扣发当季工资并予以辞退。
(六)无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督查,不尽责、不作为、不配合的,第一次扣发当季工资,第二次予以辞退。
(七)管区内发生违章野外用火一次,护林员未及时制止并上报的,发现一次扣发当季考核分40分。
(八)护林员因工作不力,致使管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扣发当季工资,予以辞退,队长扣3分,片区副队长扣5分,组长扣10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护林员不积极参加培训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0元,并给以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
(十)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经教育批评仍不改正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0元,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
(十一)不执行县林业局或乡镇林业站因防灭火、病虫害防治、救助国家和省级野生保护动物、协助林业执法和保护林草资源等安排的工作,发生一次扣500元,发生二次扣发当季度工资,发生三次予以辞退。护林队长、副队长和小组长发生一次扣1000元,发生二次予以辞退。
(十二)在新造林地或未成林造林地内发现一次放牧行为的,扣发辖区内护林员当月工资100元;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特定时期出台的补充规定,以补充规定为准;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阳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阳县林业局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