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努力锻造“四个铁一般”的公安铁军,加强我局队伍正规化建设,强化民(辅)警日常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中阳县公安局日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的任务是建立一支“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公安铁军,更好地推动我局公安工作争先进、创亮点,努力实现走在全市前列的奋斗目标。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
(二)人人平等;
(三)行为与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四)警示、教育。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全体民警、辅警、事业人员、临时人员;
(二)不受时、空限制。
第二节 运行机制
第五条 《办法》采取“日检点、周督导、月总结”工作机制进行,分别由分管领导带领相关警种和政工、督察组成的督导组赴实地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网上公开。
第六条 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不得以工作不明、职责不清、定位不准出现相互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
第三节警令畅通
第七条 严格执行局党委的命令和安排;
第八条 按时报送各类信息、报表、工作情况、工作总结;按时签收、反馈系统或钉钉平台推送的工作信息;
第九条会议安排部署的各项重点工作,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传达贯彻落实;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当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组织的各类活动要积极参加,不得消极应对;
第十二条 根据各自工作任务,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第四节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上班时间不得扎堆闲聊、玩手机、打游戏、上网购物、办私事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派出所实行每周工作例会制度;
第十七条 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应当将证照上交、报备、审批;
第十八条 在节假日和重要敏感节点期间,严格按照要求将各类重点人员稳控在当地,不得发生重点人员赴省进京;对各类重点人员应当做到底清数明;
第十九条 按照要求认真抄写学习笔记和记录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对省厅建设的大数据平台,班子成员、派出所所长和相关警种要做到熟练操作和经常使用;
第五节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照谁承办、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办部门要严格组织各类会议,包括会议通知,会议一般提前10分钟入场,并及时签到,督察大队负责人员检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向参加会议的最高领导请假,并顺次安排人员代替开会。进入会场后,按照指定区域或位置就座,未摆座签的,要主动按照“先前排再后排、先中间再两边”的原则依次就座,会议期间自觉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或震动状态,严禁在会场内吸烟、走动、交头接耳、打瞌睡、玩手机、看报刊杂志等从事其它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六节 值班备勤
第二十二条 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表进行值班,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发生脱岗、随意调岗,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岗的,应当有与其同级的民警代岗,且须经当日带班领导同意;
第二十三条 派出所值班备勤应当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值班期间不得进行有碍值班备勤工作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五条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七节 请销假
第二十六条 请销假应当以书面形式履行手续,事前来不及书面履行手续的应当电话请假并事后补办;
第二十七条 有事请假,应当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八条 一般民警请假一天以下,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不达三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请假一律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
第三十条 班子成员有事需请假,需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报局长或政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请销假手续采用固定表格,一式两份,一份由各单位自行留存;一份交督察大队存档备案。请假不履行手续,按缺勤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请销假和考勤登记台帐,每月5日前将上月登记台帐报督察大队备案,未在督察大队备案或考勤台帐中出现两种不同字体签到签退的,视为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无故缺勤脱岗。不得变相请假,一个月内多次请假累计达到11天以上,连续两个月多次请假达到22天以上的,视为无故缺勤;
第八节 内务卫生
第三十三条 公务车辆、便车要自觉停放在车位处;公务车辆停放后,要随手锁闭车门,不得将钥匙留在车内;
第三十四条 警用车辆外观或车内要做到干净整洁;
第三十五条 警用装备、办公用品要认真登记保管,及时维修、保养,发生丢失的,要等价赔偿;
第三十六条 派出所外观标识、标志、标牌及灯箱不得缺失,要做到干净整洁;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卫生要做到卫生干净整洁;
第九节 安全保密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与民(辅)警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三十九条 保密文件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存放于严密加锁的箱柜内;下班后不得将文件放在办公桌上;
第四十条 不得在公众网上发布、传递、转发、评论有损于国家形象和公安形象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不得用非涉密计算机制作、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安网电脑应当设置密码;
第四十三条 不得通过拍照将文件在微信群等非保密渠道部署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不得将数字证书长时间置于电脑上;
第四十五条 涉密文件严禁复制、传阅,阅办完毕后,应当当日返还密码机要室;
第十节 办法与结果运用
第四十六条 《办法》与单位的评先评优和民(辅)警的政治待遇、职级待遇、评先评优挂钩;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督察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首次违反的,予以口头批评教育;
(二)因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违反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作出书面检讨,并予以网上通报;
(三)因同一问题累计违反达三次以上的,对单位负责人或个人予以约谈提醒;
(四)经约谈提醒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对单位进行挂牌整治;并取消单位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取消个人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
(五)经挂牌整治后,单位或个人再次违反规定的,一票否决;个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六)被省厅、市局通报、或下发督办令,予以约谈提醒;被挂牌整治的,一票否决;同时按照省厅、市局相应规定作出其他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达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 如本办法中未规定,与法律、法规、制度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报局党委。本《办法》由局党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阳县公安局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