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改能源发〔2019〕30号
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2019年散煤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县各煤矿、各选(储)煤企业:
根据吕梁市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年散煤管控实施方案》(吕能源节能发〔2019〕214号)文件精神。县局制定了《2019年散煤管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散煤管控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反馈意见,全面落实市能源局关于散煤管控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散煤销售管控工作,制止劣质散煤销售行为,降低全县居民生活和企业燃煤污染,有效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吕梁市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年散煤管控实施方案》(吕能源节能发〔2019〕214号)文件精神,县局制定了本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加强散煤污染整治工作部署,持续加强散煤销售源头管控力度,最大限度降低散煤燃烧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为完成省、市、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散煤销售源头管控工作取得实效,县局成立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占生
副组长:邓仁忠
成 员:张珠平 张彦文 薛 琨
三、职责
领导组:组织和领导全县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散煤销售源头管控工作。
领导组成员:负责收集、汇总和通报散煤管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煤炭经营企业自律行为。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在原煤开采、洗选加工等各环节全过程细化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合法、规范经营,建立煤质信息台账和购销散煤台账,主动开展质量报验和煤质社会公开,自觉签订不销售劣质散煤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上交县发改局,一份自存),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煤炭质量管理规定,禁止向吕梁市区周边10公里范围内、12县(市)建成区范围内销售原煤;禁止向12县(市)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销售硫份高于0.5%、灰份高于10%的散煤;禁止向全市其他范围内销售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散煤。若违反承诺内容及相关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处罚。
(二)严格落实散煤销售源头管控工作。县局将进一步推进对全县涉煤企业的劣质、散煤源头管控工作,采取全覆盖、不间断的巡查、突查、专项检查和源头倒查机制,严厉打击和查处企业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散煤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行为。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厉打击不达标散煤经营行为。对发现违反规定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劣质散煤、中煤、煤泥的煤矿、选(储)煤企业(包括坑口洗选煤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典型问题在新闻媒体上该曝光的曝光,该通报的通报;对发现的劣质煤销售网点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或移交属地乡(镇)政府进行取缔。对扰乱经营市场,通过直送方式销售劣质散煤的行为,要追溯源头,依法从严惩处。
(四)规范选(储)煤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加快推进全县选(储)煤厂分类整治工作,将劣质煤销售管控纳入专项整治内容。对销售台账不全或者不能明确煤炭销售去向的选(储)煤企业,验收不予通过,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完不成整改任务的列入取缔名单。
五、相关要求
(一)突出主体责任。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自己签订的《不销售劣质散煤承诺书》的承诺,加强企业劣质散煤销售管控的组织领导,建立散煤销售管控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要求和本方案要求进行散煤销售管控。
(二)落实监管责任。县局检查要按照各自所负责和管辖的企业,严格认真承担散煤销售源头管控日常监管职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局将全县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劣质散煤销售源头管控监督检查列入日常行业执法检查工作中,并通过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打击、突击检查等措施,依法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劣质散煤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严惩重罚。
(四)严格考核问责。县局领导组将定期对全县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散煤销售源头管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散煤销售源头管控不力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将严惩重罚;对环保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到位的相关企业要严肃问责。
(五)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优势,大力宣传劣质民用散煤管控的重要意义,提升公众自觉杜绝燃用劣质散煤的意识,畅通举报渠道,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劣质民用散煤销售工作,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