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中阳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1-10-21 09:54 来源: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中发改发〔2019〕16号 

关于印发《中阳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中阳县各储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8〕74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吕政办发电〔2019〕4号)和《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中政办函〔2019〕8号)精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吕梁市分行驻中阳县客户服务组联合制定《中阳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阳县财政局 

中阳县农业农村局             中阳县统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吕梁市分行 

驻中阳县客户服务组     

2019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政策性粮食库存 

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的部署,根据《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要求,现对2019年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县域储备粮。 

(二)清查原则。 

——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 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 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所涉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査、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依规清查,创新方法。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好清查工作。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县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大清查范围包括全县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包括省级储备粮、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应急成品粮、县级储备粮)。 

(三)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 

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 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 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纳入清查范围的商品粮不清查质量。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2019年大清查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汇总、整改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4月10日前) 

1.明确职责任务分工。要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大清查实施方案,对各阶段工作任务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要组织对各阶段检查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使检查人员准确掌握大清查的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大清查软件操作使用方法。 

2.企业准备工作。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 情况,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 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 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要认真做好仓房(货位)登记、 清查器具和扦样设备配备、业务资料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 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 

(二) 自查阶段(4月底前) 

1.企业自查。企业自查是落实大清查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各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大清查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各企业对本企业自查结果进行审核,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市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查。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督促整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政府督导。县人民政府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县区域内所有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自查督导将及时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等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普查阶段突出重点打好基础;同时,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 普查阶段(5月底前) 

1.普查组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政府具体实施,对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择优安排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县和企业的检查工作。 

2.普查方式。普查组应将普查结果进行汇总,报市大清查工作 协调机制办公室。普查要突出对辖区内重点粮食品种、问题多发区域、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储粮委托或租仓储粮企业,以及重大问题 线索的检查。 

3.结果报送。普查结束后,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完成普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及时向省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普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四) 抽查阶段(6月20日前) 

省大清查协调机制派出联合抽查组,釆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组要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情况汇报,抽查结束后要进行情况反馈。 

(五) 汇总整改阶段( 6月至12月) 

1.审核汇总。6月底前,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汇总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市人民政府向省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9月底前,省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将组织大清查问题整改“回头看”。12月20日前,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将问题清单所列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案件核查处理到位,并向省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整改处理情况。 

2.问题整改。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梳理汇总普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报省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强化整改问责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县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分别督促承储企业限期报送整改结果。要建立重要问题挂牌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整改。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数量清查 

(一) 分解登统。市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分解登统工作。地方储备粮和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企业商品粮统计库存,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发改委直属承储单位分别汇总报送库存数据,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分解登统。 

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对上述分解登统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市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解登统表的库存数据要与统计报表核对,重点核对库点名称、粮食性质等关键信息,杜绝遗漏、重复等问题。 

(二) 实物检查。要从严掌握检查标准,准确如实填写实物检查工作底稿。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2%以内的;露天囤、包围散储、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严格粮食实物检查密度校正修正系数取值。原则上,稻谷密度测量使用0.5立方米、大豆使用l立方米的木质特制大容器,以减少实物测量的误差。对于不同储存年限的粮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对空仓、正在出入库作业的仓房(货位),要实地查看,核查有关原始记录后确认。 

严格熏蒸作业库存粮食检查。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熏蒸报备手续。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要首先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等方式予以查验;经核查确属正在熏蒸的,不再进行实物检查,相关情况在检查底稿上备注说明;委托所在地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待熏蒸散气结束后,再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对以熏蒸为名 规避检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处理。 

(三) 账务检查。要通过对承储企业粮食库存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银行资金台账及相关原始凭证、票据资料的查阅,并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对比,核实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认定清查时点承储企业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实际库存数量和相关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准确如实填写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对虚报库存、短库、虚假购销(轮换)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彻查,严肃追责。 

(四) 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自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 软件,同时手工填写备查;市级普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逐级汇总上报;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清查结果 逐级严格把关;对数据汇总中发现的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 要及时纠正;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质量清查 

(一) 组织实施。为提高质量清查结果的公信力,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按照从严清查的要求,将自查阶段由企业自行全面扦样检验,调整为自查和普查阶段融合,由省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 织扦样检验。 

省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制定质量清查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全省扦样检验具体方式和任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提前安排扦样检验的时间,做好承检机构考核选定、扦样和检验人员统一选调培训编组、制度标准相关资料收集编印报备等准备工作。山西粮食质 量监测中心承担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任务和质量清查技术支持工作。 

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项目包括重金属和真菌毒素。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数量,要在兼顾不同粮食品种、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样品总份数10%比例,由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随机确定。玉米不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二) 杆样检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检查方法实施,准确如实完整填写质量检查工作底稿。 

样品扦取要确保代表性和真实性,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 个检验单位,对于库存数量较大的大型仓房(货位)应按要求增加检验单位。 

省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对稻谷、小麦、大豆库存逐货位统一组织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再自行扦样检验。对玉米库存按照兼顾性质、储存年限、承储企业的原则,按不低于10%比例统一组织扦样检验,其余部分由承储企业提供截止清查时点3个月内的最新粮食质量检验报告,无法出具检验报告的,由承储企业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统一组织扦取的样品,由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按要求及时运送到指定的承检机构。 

正在移库、入库尚未形成固定货位或熏蒸作业的,暂不安排扦样,填写相关表格,委托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随后实施补扦。经过严格确认,已经拍卖销售尚未出库的政策性粮食,可不进行扦样, 严防以拍卖销售为名规避质量扦样检验的行为。对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原则上截止大清查时点3个月以内的政策性粮食,可不扦样检验,以验收检验结果为准。 

(三)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要按要求将自行扦样的检验结果、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的政策性粮食检验结果,按规定要求报送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将检验结果反馈至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进行复核。 

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安排专人对本行政区域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品种、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后,将承储企业分库点、分仓房(货位)检验结果按要求输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审核后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以书面方式上报省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将质量清查汇总结果反馈县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和承储企业。 

六、创新方法 

(一) 优化大清查组织方式。各企业要规范自查方法,压实责任,做好自查。 

(二) 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作用。广泛宣传监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12325热 线电话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网站开通大清查举报线索直通车,第一时间受理举报并按程序核查办理。 

(三) 加大政策性粮食管理异常行为的跟踪调查。高度重视自查督导发现问题线索,为普查环节确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密切关注政策性粮食销售异常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监管作用,密切关注资金异常行为;及时了解粮食物流运输异常行为。 

(四)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提高大清查工作效率和检查结果的精准性。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自查普查抽查结果填报,实现清查数据的自动汇总。为保证大清查数据的准确可靠,在使用应用软件填报清查数据的同时,同步 采用传统手工检查表格填报数据。 

七、压实责任 

县人民政府对本县内大清查工作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大清查工作责任状;实行普查、抽查工作的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一) 自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 人,各承储点对本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 普查责任。市发改委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已普查的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市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负连带责任。 

(三) 抽查责任。省有关部门抽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抽查组对抽查结果负责。 

(四) 质检责任。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各环节工作责任,确保检验结果真 实准确可靠。承储企业对自行扦样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检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县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大清查结果报告,实行各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