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旅行社、旅游企业、网络营销主体:
为规范旅游市场网络营销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文旅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就旅行社与网络红人(网红、达人、主播等)合作推广旅游产品行为,制定本管理规则。
一、总体要求
鼓励合法合作:支持旅行社依法与网络红人开展旅游产品推广、品牌宣传、线路体验等合作。
真实合规底线:所有推广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可识别,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主体责任明确:旅行社为广告主、第一责任人;网络红人为广告发布者 / 代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合作资质要求
合作旅行社必须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相应旅游业务。禁止无资质主体(个人、无资质机构)以合作名义私自收客、收费、签订旅游合同。
网络红人应具备合法身份,遵守平台规则与公序良俗。
内容发布规范
强制标注“广告”:以短视频、直播、图文、探店、体验分享等形式推广并附购买链接的,必须显著标明 “广告”。
信息真实准确:行程、景点、住宿、交通、餐标、价格、成团人数、退改政策必须与实际一致。
不得使用 “绝对”“唯一”“特价最后 X 席”“强制购物”等虚假或诱导性表述。
不得虚构体验、夸大效果、隐瞒自费与购物点。
禁止流量造假:严禁刷赞、刷粉、刷播放、刷销量、刷好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合同与流程规范
旅行社与网络红人必须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费用、合规责任、违约责任等。
游客必须与旅行社签订正规旅游合同,通过对公渠道缴费,禁止网红个人私下收款。
推广内容须经旅行社审核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 年。
五、监督与处罚
文旅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
违规行为处理:
未标 “广告”、虚假宣传:依法罚款、责令整改、暂停业务。
无证经营、私自收客: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处罚。
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与刑事责任。
建立黑名单制度,违规主体纳入行业失信名单,公开曝光。
六、附则
本规则由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