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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旅发[2026]35号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与网络红人合作营销行为的管理规则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6-05-27 15:37 来源: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各旅行社、旅游企业、网络营销主体:

为规范旅游市场网络营销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文旅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就旅行社与网络红人(网红、达人、主播等)合作推广旅游产品行为,制定本管理规则。

一、总体要求

鼓励合法合作:支持旅行社依法与网络红人开展旅游产品推广、品牌宣传、线路体验等合作。

真实合规底线:所有推广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可识别,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主体责任明确:旅行社为广告主、第一责任人;网络红人为广告发布者 / 代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合作资质要求

合作旅行社必须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相应旅游业务。禁止无资质主体(个人、无资质机构)以合作名义私自收客、收费、签订旅游合同。

网络红人应具备合法身份,遵守平台规则与公序良俗。

  1. 内容发布规范

强制标注“广告”:以短视频、直播、图文、探店、体验分享等形式推广并附购买链接的,必须显著标明 “广告”。

信息真实准确:行程、景点、住宿、交通、餐标、价格、成团人数、退改政策必须与实际一致。

不得使用 “绝对”“唯一”“特价最后 X 席”“强制购物”等虚假或诱导性表述。

不得虚构体验、夸大效果、隐瞒自费与购物点。

禁止流量造假:严禁刷赞、刷粉、刷播放、刷销量、刷好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合同与流程规范

旅行社与网络红人必须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费用、合规责任、违约责任

游客必须与旅行社签订正规旅游合同,通过对公渠道缴费,禁止网红个人私下收款。

推广内容须经旅行社审核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 年。

五、监督与处罚

文旅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

违规行为处理:

未标 “广告”、虚假宣传:依法罚款、责令整改、暂停业务。

无证经营、私自收客: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处罚。

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与刑事责任。

建立黑名单制度,违规主体纳入行业失信名单,公开曝光。

六、附则

本规则由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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