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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旅发[2026]11号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酒吧、网吧等娱乐经营场所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6-02-09 11:11 来源: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筑牢酒吧、网吧等娱乐经营场所未成年人保护防线,杜绝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阳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阳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酒吧、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KTV等歌舞娱乐场所,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三条 核心原则

坚持“严禁接纳、严格核验、严防违规”原则,明确经营者主体责任、文旅部门监管责任和社会监督责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未成年人保护管理体系。

第二章 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第四条 禁入与限入管理

1.酒吧、网吧、KTV等歌舞娱乐场所一律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即使有家长或监护人陪同也不得例外。

2.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可向未成年人提供,非法定节假日一律禁止向未成年人开放相关设备。

3.严禁经营单位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从事任何工作。

第五条 标识公示要求

1.在场所入口处、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置规格醒目、不易遮挡的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明确标注“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法定节假日外电子游戏设备不向未成年人开放”等内容。

2.标志需同步注明中阳县文旅局举报电话及公安部门报警电话,确保公众监督渠道畅通。

第六条 身份核验管理

1.建立全员实名核验制度,配备身份证读卡器等身份核验设备,对所有进入场所人员进行有效身份证件查验,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核验为未成年人的,一律谢绝入内 。

2.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必须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无身份证件或拒不配合核验的,不得允许进入场所。

3.网吧需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实名登记系统,如实记录上网人员身份信息,登记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留存备查。

第七条 内部管理要求

1.经营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第一责任人,需组织全体员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确保员工熟练掌握禁入规定、核验流程和应急处置要求。

2.建立内部巡查制度,营业期间对场所内人员情况进行巡查,发现疑似未成年人的立即核实身份,对违规进入的未成年人及时劝离并联系其监护人。

3.不得在场所内设置任何可供未成年人规避核验、隐蔽活动的区域,严禁为未成年人提供临时身份证件或协助其隐瞒年龄信息。

第三章 监管与监督机制

第八条 部门监管职责

1.中阳县文旅局牵头,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检查机制,重点检查经营单位身份核验执行、禁入标志设置、内部巡查记录等情况,尤其在节假日、寒暑假等重点时段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 。

2.建立经营单位信用管理档案,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拒不配合监管等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对多次违规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3.定期组织经营单位负责人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强化守法经营意识,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管理水平。

第九条 社会监督渠道

1.公开线上举报渠道,建立举报线索快速处置机制,对收到的举报信息在24小时内响应,7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并反馈。

2.鼓励群众、媒体对娱乐经营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查实的举报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3.学校、家长应履行教育监护责任,引导未成年人远离不适宜活动场所,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举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处罚标准

1.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网吧、KTV等禁入场所,或在非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设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或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经营单位招用未成年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后续管理要求

1.被处罚的经营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文旅局提交复查申请,经核查合格后方可正常经营。

2.对停业整顿的经营单位,在整顿期间进行跟踪监管,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整顿期满后未达标的,延长整顿期限或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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