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中阳县网吧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经营行为,维护网络文化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阳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阳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经消防、卫生等部门验收合格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条 管理原则
遵循依法经营、安全优先、实名登记、杜绝违规的原则,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文旅部门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经营资质与备案管理
第四条 资质要求
1.网吧经营必须具备《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所有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需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示。
2.网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投资人,需无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并签署《网吧合规经营承诺书》,报中阳县文旅局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五条 未成年人保护管理
1.网吧必须在入口处设置未成年人禁入的醒目标志,标志规格需符合国家规定,清晰醒目、不易遮挡。
2.严格执行实名登记上网制度,必须核验上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等),并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实名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严禁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3.对难以判别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发现冒用、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一律谢绝上网。
第六条 网络内容管理
1.网吧接入的网络内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迷信邪教等违法违规内容的信息。
2.配备专职网络信息安全员,负责巡查上网人员的网络行为,发现违法违规信息传播行为的,立即制止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文旅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经营时间与收费管理
1.所有收费项目(上网费、包厢费、饮料零食售卖等)需明码标价,在吧台、机位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严禁设置最低消费、强制消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建立消费明细台账,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小票,消费者提出查询消费记录的,需无条件配合。
第四章 安全与卫生管理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
1.法定代表人是网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持证安保人员,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每季度组织1次消防演练。
2.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完好有效;每日对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每月进行1次全面维护,建立检查维护台账。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严禁堵塞、锁闭,严禁在通道内堆放桌椅、杂物;营业期间每小时巡查1次通道畅通情况,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快速疏散。
4.网吧内严禁吸烟,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配备专职控烟员,及时劝阻吸烟行为。
第九条 治安安全管理
1.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出入口、大厅、机位区、吧台、楼梯等关键区域,监控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不得擅自删减、修改录像资料;文旅、公安部门依法调取录像时,需无条件配合。
2.安保人员需在岗在位,加强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盗窃等违法行为;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3.严禁上网人员利用网吧网络从事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相关行为的,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日常监管机制
1.中阳县文旅局牵头,联合公安、消防、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检查机制,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等方式,对网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2.建立网吧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证照办理、违法违规处罚、投诉处理、安全检查等情况,对失信网吧实施联合惩戒,对合规经营、口碑良好的网吧予以宣传推介。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
1.网吧需在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文旅局投诉电话+网吧自身投诉电话),建立投诉处理台账,对消费者的投诉需在24小时内响应,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
2.对文旅部门转办的投诉,需按时限要求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因经营行为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1.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由文旅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制度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传播违法违规网络内容、消防通道堵塞、卫生不达标等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网吧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