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中心、执法队、文化馆、图书馆:
《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3月20日局务扩大会议和2023年3月21日全局干部职工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3月21日
抄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刘继忠,县政府副县长霍建国
抄送:县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
关于印发《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中办发[2015]25号)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组织安排转岗人员(含抽借调人员)和驻村工作队队员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类别
第五条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六条 因病(因公除外)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第三章 请假期内的待遇
第七条 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因工(公)伤残不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基本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基本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60%。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65%。
(3)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
(4)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75%。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连续事假不超过1个月的,发放全额基本工资。
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50%。
3、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40%。
4、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本条所指基本工资为:公务员、参公人员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第八条 病假、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一)病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公务员、参公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
2、事业人员连续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公务员、参公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津贴补贴。
2、事业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九条 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病假半年以上需和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全体工作人员不得变相执行请销假制度,一个月内多次请假累计不能超过11天,连续两月多次请假累计不能超过22天。每月签到不达当月工作日三分之一者,奖励性绩效工资(或工作性津贴)全部扣除。
全年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职称申报评聘、岗位设置、职级晋升、未休年休假推荐资格;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和会议,全年累计缺席五次及以上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职称申报评聘、岗位设置、职级晋升暂缓一年。
第四章 旷工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
第五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病、事假在3天以内,由局长批准;3天至10天的,经局长同意,由政府分管领导批准;10天以上的,经局长和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县长审批。
第十二条 局机关股室、文化馆、图书馆负责人病、事假在3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批准;3天至10天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由局长批准;10天以上的,经局长同意,由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一般干部职工病、事假在1天以内,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1天至3天的,经事业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局分管领导批准;3天至10天的,经事业单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由局长批准;10天以上的,经事业单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局长同意,由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日需按规定时间在指定区域进行脸部识别电子签到(上午8:30前签到、下午3:00前签到视为有效)。图书馆按开放时间进行签到。实行工资、津补贴发放与考勤挂钩,无考勤记录者不予发放。每月考勤记录于次月上旬报送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务外出不能按时签到的,最迟次日填写《公务外出登记表》。经事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分别留存局办公室和事业单位。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至少两名以上)负责每月的考勤统计工作,每月底与事业单位负责人核对无误后,考勤结果于次月3日前公布,并及时交人事劳资岗核算。
第十六条 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或公务员、参公人员工作性津贴)考核分考勤部分和业绩部分两方面考核,其中考勤部分占50%,业绩部分占50%。考勤无记录者,奖励性绩效工资(或公务员、参公人员工作性津贴)为零。
第十七条 各事业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岗位目标任务进行细化量化,每季度对岗位业绩进行考核,经事业单位负责
人和局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向局人事劳资岗提交所属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工作性津贴)考核明细。局人事劳资岗汇总核算,次月工资兑现。每季度对岗位目标任务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在工资中予以倾斜鼓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每月3号前定期公布所属工作人员上月考勤情况,每季度末定期公布所属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考核明细,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