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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旅发[2022]7号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中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的通知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2-04-20 17:02 来源: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中阳县委办公室、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中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中办发[2015]25转发你们,严格认真遵照执行。

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314

中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五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

(二)婚假;

(三)探亲假;

(四)产假;

(五)工(公)伤假;

(六)带薪年休假;

(七)路程假;

(八)事假;

(九)丧葬假。

第六条 因病(因公除外)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第七条 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15天。

第八条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 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二) 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第九条 女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工作人员,产假为12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9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工作人员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30;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满7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98

第十条 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

第十一条 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中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可请往返路程假。

第十三条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确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假护理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一)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为独生子女)生病住院的,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1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需重新请假。

(二)父母(工作人员非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非独生子女)生病住院,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月不超过10天。

第十四条 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5天。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 请假期内的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因工(公)伤残不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60%。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65

3)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

4)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75%。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连续事假不超过1个月的,发放全额工资。

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50%。

3、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40%。

4、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

本条所指基本工资为:行政人员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含教、护10%工资)之和;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第十六条 病假、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一)病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

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津贴补贴。

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变相执行请销假制度,一个月内多次请假累计不能超过11天,连续两月多次请假不能超过22天。

第四章 旷工认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

第五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乡镇党政正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病、事假3天以内的,乡镇党政正职由县委包乡镇领导审批,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经县委包乡镇领导或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县委书记或县长审批。

第二十条 乡镇副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副职病、事假在3天以内,由所在乡镇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3天至10天的,乡镇副职经所在乡镇负责同志同意,由县委包乡镇领导批准;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副职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同意,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10天以上的,乡镇副职经所在乡镇负责同志和县委包乡镇领导同意,由县委书记审批;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副职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和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县委书记或县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病、事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3天至10天的,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同意,由单位负责人审批;10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乡镇干部由县委包乡镇领导审批,县直单位干部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假审批同副职干部致。请假期满,由单位负责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请销假手续履行完毕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考核办备案。

婚假、探亲假、产假、工(公)伤假、带薪年休假、路程假、丧葬假请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四条 全县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经县纪委查实后,对单位年度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由县纪委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以旷工论处外,并由县纪委追究其纪律责任。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系统实际的请销假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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