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水利局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节水减排行动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节水行动山西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9〕26号)、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转发<山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节水〔2021〕155号)、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3年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晋水资源函【2023】102号、吕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2023年吕梁市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吕水水资【2023】97号、吕梁市水利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的通知》吕水水资函【2023】141号,结合吕梁市政府每年对我县的万元工业用水量考核指标情况,现将开展工业企业节水减排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23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500万立方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2年降低7.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2年降低5.7%。
二、严格节水管理
(一)完善供用水计量体系和在线监测系统
各企业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新鲜水用水要分别安装一级以上计量水表,重点企业要实现在线监测。对企业内部各环节的用水随时掌握。污水处理与矿坑水处理回用、采矿排水也均要安装计量设施。
(二)完善用水台帐
各企业建立健全取用水台帐,新鲜水源、污水处理、矿坑水处理及回用,采矿排水台帐要分门类别。
(三)严格按取水批复要求取水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批复取水,严格控 制生产取用地下水,减少生产取用岩溶水。
(四)增强节水意识
各企业要深入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企业职工的节水意识,有效减少人为浪费水的现象。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节水减排工作,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将节水工作当作一项常态化工作落实。确保有效的水资源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使我县的万元工业用水量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履职尽责,做好取用水监督管理
水利局成立工业企业节水减排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水利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及水资办抽调专业人员组成,结合超计划预警通知,认真落实好取用水监督管理各项制度,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切实提升取用水监管能力;进一步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型工业企业取用水户情况,做到“底清数明”。坚决打击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不按规定取水等非法取水行为,对存在上述行为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增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取用水计量设施管理
各企业要加强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及运行管理,水利局将组织专项督察组开展计量设施运行情况跟踪检查,督促取用水户建立账实相符的取用水台账。
(三)强化督查检查
今年全省将持续开展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检查、地下水和重点泉域保护专项检查。省市检查组将利用用水统计直报、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取用水专项整治、在线监测计量等平台系统开展智慧化监管,定期排查取水单位违法疑似问题,对确认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不按批准规定取水的将严格按照《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五十六条第二款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违法情节一般,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较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健全用水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用水台账,确保全年用水控制在计划内。
中阳县水利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