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重要思想,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791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推动“破四唯、立新标”,结合职称评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研,加强研
究,分系列分专业开展新一轮职称评价标准修订完善工作,构建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形成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担当履职和敢于创新的职称评价标准。
2024年底前,市直、县(市、区)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参照省各系列(专业)评价标准,在不低于省级评价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完成本系列(专业)评价标准修订工作,形成相对固定、管长远的职称评价标准,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分层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进一步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
今年省部分评委会专业设置及调整如下:在工程系列中增加技术经理人专业,由山西省科技厅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在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重新组建山西省民营企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取得的职称限定在民营企业有效。
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参照省相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设置的评审专业,聚焦国家、省和我市重大战略、重点领域、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适时调整增设评审专业,按年度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继续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对新组建的、评审权下放的、机构改革隶属关系或名称发生变化、评审范围调整的以及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评审委员会,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做好核准备案工作,确保评审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未核准备案的评审委员会不得开展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三、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
(一)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须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专业应与本人所从事专业一致。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可通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主管部门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报送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对于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群体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兜底服务。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不得跨年度安排职称评审工作,一般不能跨年度评审。申报职称评审所要求的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任职时间),均计算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学历和业绩成果取得时间须为当年申报材料收审截止日之前。
(三)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不作为任职年限累计计算时间。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内须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非公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同级职称任职时间连续计算,业绩成果继续使用。
(五)继续推进职称评审综合量化赋分评价方式,具体量化要素由各评审委员会自主确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为确保评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全省职称评审通过率实行适当的比例控制,按照职称层级分别设定淘汰率。职称评审淘汰率指评审未通过人数占申报材料合格正式参加评审人数的百分比。高级职称评审综合淘汰率不低于20%,其中答辩评议不低于10%;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综合淘汰率不低于15%,其中答辩评议不低于10%。中级职称评审淘汰率不低于10%,初级职称评审淘汰率不作统一要求,由评委会自主确定。
(六)按照国家各系列(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要求,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各单位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做好新参加工作的院校毕业生相应层级职称的考核初次认定工作,在初定层级的基础上,满足规定的年限后逐级申报职称。申报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晋升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同级职称。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继续深化职称评审专项整改,建立健全职称评审长效监管机制。紧紧围绕调查研究、排查梳理、信访反映等发现的问题,坚持在举一反三、标本兼治上下功夫,建立完善职称评审相关制度,规范职称评审流程,巩固拓展整改成效,提升服务能力。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坚决打击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评审程序不完备、评审工作不规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职称评审权。对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核责任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申报人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等环节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撤销职称。
(四)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做好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的归集工作。建立完善职称评审信用管理,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失信违规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
(五)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根据省厅安排探索使用“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综合服务平台”,选取部分系列(专业)在职称申报环节开展试点,试用成熟后在全市推广使用,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等服务功能,逐步健全规范统一的职称评审信息服务体系。
(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加强职称评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按年度及时将职称数据通过“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综合服务平台”统一上报,加快实现全省职称信息网上查询验证服务。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系列(专业)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市直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于9月底前报回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全市职称评审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审核、公布,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