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竞争联办【2021】2号
中阳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建立自我审查制度、定期抽查制度、政策措施定期评估制度、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的通知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抽查制度、政策措施定期评估制度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
2、公平竞争审查文件定期抽查制度
3、政策措施定期评估制度
4、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
中阳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章)
2021年7月2日
附件1
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和“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建立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内容自我审查机制。
二、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三、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四、以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机关在起草过程中组织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与起草文本一并上报人民政府审议。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五、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填写《政策措施公平竞争 审查报告》,与起草文本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进行联合发文会签,相关材料由牵头部门归档备查。
六、以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措施制定股室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填写《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自行归档备查。
七、制定政策措施,需提请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需提请上级机关或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合法性审查等相关材料一同送审。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八、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九、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时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情况。
十、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时,对相关内容存在较大争议时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会审,会审不一致的,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文件定期抽查制度
一、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我县制定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文件定期抽查制度。
二、文件定期抽查由同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办公室抽调审查业务骨干具体承办。
三、定期抽查文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要进行重点抽查。
四、抽查人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或法律顾问。
五、对在定期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抽查单位反馈,督促抽查单位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建立分级抽查机制,对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加大抽查频率和抽查比例,对抽查发现问题少的单位适当降低抽查频率和抽查比例。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制度
1、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我县建立并实施定期评估制度。
2、定期评估每三年一次,也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定期评估由政策制定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评估。
4、定期评估主要对制定的政策措施对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
5、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6、鼓励支持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对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
7、政策制定机关在对定期评估结束后,将定期评估结果报同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组和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4
公平竞争审查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
1、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审查细则,优化审查方式,提升审查质量,中阳县制定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
2、会审由中阳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
3、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政策把握不准时,可以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会审。
4、会审时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会同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备案,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服务和协助。
5、会审程序已申请启动。政策制定机关需要会审时,书面向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6、政府应加大对公平竞争审查的支持力度,会审所产生的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支出。
7、经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审,政策制定机关仍存疑虑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会审。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