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审核确认及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审核确认及
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2021年底国家审计署对山西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补助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组反馈我县存在的8类疑点数据,即:服刑人员领取低保金;工商个体户领取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工商企业登记人员领取低保金、特困供养金;死亡人员领取低保金、特困供养金、临时救助;机关企业养老金人员领取低保金、特困供养金、临时救助;同时领取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保障金、残疾补贴;低保、特困人员未参保;公积金贷款对象领取低保金、特困供养金等。
按照审计组反馈情况,我县在开展困难群众社会救助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救助过程中还存在各部门信息共享不通畅、“金民工程”系统录入不及时、乡镇与村委配合不到位等问题。为确保民生保障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做到“应保应保”,严防“跑冒滴漏”,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中阳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救助行政文书使用的通知》(中民函〔2021〕15号)、《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阳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政办发〔2019〕33号)、《中阳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中民发〔2021〕9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城乡低保
1.申请和受理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村委协助下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如实填写《中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表)》、《中阳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中阳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表》、《中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个人财产声明书》5类表格,承诺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并签字,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如出现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在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发生变化,低保家庭30天内未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主动报告,造成骗保情形的,终止保障金的发放,处以所领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各村〈社区〉)
“单人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等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分为乡镇入户走访及提请县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数据比对两种办法(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各乡镇承担办理城乡低保的主体责任,负责城乡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委协助做好个人申请、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乡镇应当自受理城乡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民政局、各村〈社区〉)
乡镇委派3名经办人员成立调查组,组长由乡镇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乡镇民政助理员、村委工作人员担任。调查组要在《中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并签字,调查组对该户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真实性负责。调查组在入户走访时要对所受理的城乡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采取入户现场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的办法进行(100%入户比例),详细记录户籍状况(人口结构)、家庭财产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重点核实赡养费。(责任单位:各乡镇、各村〈社区〉)
各乡镇于每月5日前将拟新增低保人员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报县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涉及各部门数据核对的县民政局统一向相关部门致函进行信息核对(以下简称“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门联动核查”)。各部门包括:财政部门负责核对财政供养人员等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对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工商法人注册登记及年检情况等相关信息;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核对已登记或正在登记注册信息的办理等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核对户籍人口登记和注销等基本信息、拥有车辆信息及出入境信息;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就业、企业工资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养老待遇等情况;住建部门负责提供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信息;交通部门负责提供车辆运营、车辆承租等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信息;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畜牧养殖等信息;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地承包等信息;司法部门负责提供拟新增人员的服刑情况等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应根据核对工作需要提供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税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司法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3.乡镇初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对拟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对象,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应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并开展民主评议,结束后重新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对低保申请家庭的初审负主要责任,并保证100%的入户率。(责任单位:各乡镇)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乡镇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乡镇组织开展复查。
乡镇在报送低保相关资料和初审意见前,将拟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对象先行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做到低保对象数据录入准确,避免出现信息错误等情况。乡镇要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群众对低保初步审核工作的监督。(责任单位:各乡镇)
4.审核确认
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拟纳入对象的信息录入情况、申请资料完善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进行逐一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入户调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证,并从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委托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
5.动态管理
乡镇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组织村(社区)协助做好城乡低保新增、死亡、退出等摸底工作,对于保障对象已死亡或服刑,家庭经济状况超出低保标准等情况,村(社区)须及时将退出人员信息报所在乡镇,各乡镇于每月15日前报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各村〈社区〉)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乡镇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间,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保障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责任单位:各乡镇、各村〈社区〉)
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核查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的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决定减发和停发低保金的,委托乡镇书面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6.管理和监督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针对每月/季的发放工作中因工作人员人为因素出现错误发放或因信息错误导致不能按时发放等问题,出现3次以上的乡镇,县民政局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县民政局提请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约谈乡镇主要领导。
二、城乡特困供养
1.申请和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如实填写《中阳县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申请书》、《中阳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委托照料协议书》、《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等4类表格,承诺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并签字,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责任单位:各乡镇、各村〈社区〉)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分为乡镇入户调查及提请县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数据比对两种办法(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乡镇承担办理特困人员的主体责任,负责特困人员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委协助做好个人申请、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乡镇应当自受理特困人员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责任单位:各乡镇、各村〈社区〉)
乡镇委派3名经办人员成立调查组,组长由乡镇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乡镇民政助理员、村委工作人员担任。调查组要在《中阳县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入户调查表》、《中阳县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估认定表》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并签字,调查组对该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调查组在入户走访时要对所受理的特困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采取入户现场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的办法进行(100%入户比例),详细记录户籍状况(人口结构)、家庭财产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赡养、抚养、扶养等情况。(责任单位:各乡镇、各村〈社区〉)
各乡镇于每季的上一季度末月5日前将拟新增特困人员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报县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门联动核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税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司法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3.自理能力评估
县民政局应当在乡镇和村(社区)的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县民政局成立由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组成的3人调查组,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开展评估工作,填写《中阳县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估认定表》,签署调查意见并签字。调查组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真实可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一般依据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6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重新评估认定。调查组应对该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各村〈社区〉)
4.乡镇初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对拟纳入城乡特困范围的对象,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应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处理能力评估结果、照料协议及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乡镇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乡镇应当组织开展复查。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对低保申请家庭的初审工作负主要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
5.审核确认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特困人员的认定工作。乡镇在报送相关资料和初审意见前,将拟纳入城乡特困范围的对象先行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对乡镇上报的拟纳入对象的信息录入情况、申请资料完善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填写《中阳县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入户抽查表》,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确定供养金额,建立供养档案,从审核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民政局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
6.签订委托照料协议
各乡镇要组织村(社区)与特困照料护理人/机构、特困人员签订分散/集中特困供养照料护理协议,填写《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委托照料协议书》、《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必须做到一人不漏。经本人同意,乡镇委托其亲友或村(社区)委员会、供养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分散特困供养照料护理协议由乡镇、村(社区)、照料护理人、特困人员四方签订;集中特困供养照料护理协议由县民政局、乡镇、村(社区)、照料护理机构、特困人员、特困人员亲属六方签订。协议签订后,乡镇民政助理员、村(社区)主干要监督照料护理人履职尽责,确保特困人员生活权益得到保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各村〈社区〉各供养机构)
7.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终止救助供养情形的要及时退出特困人员范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护理人、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上报乡镇,由乡镇调查核实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民政局应当通过乡镇,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知乡镇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社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各村〈社区〉各供养机构)
县民政局、乡镇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
8.丧葬费的发放
各乡镇要及时掌握特困人员死亡情况,以文件形式向县民政局报送丧葬费申请报告,经县民政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发放,死亡特困人员丧葬费按我县当年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发放,半年发放一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委托村(社区)或其亲属办理。
9.动态管理
为准确、及时掌握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情况,各乡镇要在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家访和月报制度,村 (社区)干部要经常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家访,关心其日常生活,掌握其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变化、出行、消费等情况,重点关注因病、因学致贫的家庭,每月20日前向乡镇报告救助对象及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大额消费、受灾、大病、丧葬等情况,各乡镇要对村 (社区)上报的情况及时进行核查,于每月月底前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上报的动态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三、城乡临时救助
在全面落实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各乡镇要及时审批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和救助金额3000元(含)以下的救助需求,按月上报、按月审批,提升临时救助实效。
(一)3000元(包含3000元)以下审核审批
1.个人申请和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由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如实填写《中阳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承诺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并签字,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承担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各村〈社区〉)
2.乡镇审核审批
乡镇受理申请后,委派3人调查组在村(社区)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填写《中阳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并组织民主评议、公示(不少于7天),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及时办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要通知本人或委托村(社区)通知本人并说明情况。(责任单位:各乡镇、各村〈社区〉)
各乡镇于每月5日前将拟新增拟救助人员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报县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门联动核查。5日后报回的人员自动延后至下月进行办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税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司法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3.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
乡镇在向县民政局报送临时救助花名及审核审批表前,将拟救助的对象先行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县民政局针对乡镇上报的拟救助对象的信息录入情况、申请资料完善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审核意见等情况给予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二)3000元以上大额救助审核审批
1.个人申请和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由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如实填写《中阳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承诺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并签字,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责任单位:各乡镇、各村〈社区〉)
2.乡镇审核
乡镇受理申请后,委派3人调查组在村(社区)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填写《中阳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中阳县新增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公示表》,并组织民主评议、公示(不少于7天),提出审核意见。(责任单位:各乡镇、各村〈社区〉)
各乡镇于每月5日前将拟新增拟救助人员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报县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门联动核查。5日后报回的人员自动延后至下月进行办理,确需及时救助的由乡镇启动临时备用金进行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税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司法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3.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在收到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评议结果、公示结果及乡镇审核意见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审批并确定救助金额。需救助5000元以上的,由县民政局报县政府联席会议批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县民政局要及时给予救助。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要通知本人或委托乡镇通知本人并说明原因。(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四、社会散居孤儿认定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申请时需同时提供申请孤儿认定儿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申请孤儿认定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乡镇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4.确认。县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孤儿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信息一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各乡镇)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认定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2.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社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民政局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乡镇、县民政局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乡镇)
六、残疾人、老年人福利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同时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需提供低保证明。
(二)乡镇初审。乡镇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残疾人死亡、服刑人员、户籍迁出、失踪、失联等情况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全部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并提交残联进行复核。
(三)残联复核。接到乡镇提交的审核信息后,对残疾人的信息再次进行复核,对残疾证到期、残疾证注销、死亡、户籍迁出、户籍迁入等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乡镇,并告知原因。
(四)审核确认。接到残联的审核结果后,县民政局对残疾人信息再次确认。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县人社局、县社保局、各乡镇)
(五)动态机制。乡镇应当依托村(社区)并结合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县、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
2.老年人福利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及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16号)规定,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的失能老年人。
乡镇对失能认定应参照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认定办法自行认定,后将表格交回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
七、流乞救助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并做好登记。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
附件1:中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附件2:中阳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附件3:中阳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表(乡镇填写)
附件4:中阳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调查组填写)
附件5:个人财产收入声明书
附件6:中阳县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申请书
附件7:中阳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附件8: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委托照料协议书
附件9: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
附件10:中阳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调查组填写)
附件11:中阳县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估认定表
附件12:中阳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附件13:中阳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调查组填写)
附件14:中阳县孤儿基本保障金审核审批表
附件1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附件1:
中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 |||||||||||||||||||||||
乡镇村(居)委小组 类型:□ 农村 □ 城市 | |||||||||||||||||||||||
乡镇人民政府: | |||||||||||||||||||||||
我叫,现因家庭生活困难,申请办理低保。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月开支情况以及与村委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情况等予以申报,并承诺:本人所申报的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本人在此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家庭经济核对中心对本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情况申报如下: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户籍 性质 | 与申请人 关系 | 性别 | 年龄 | 婚姻状况 | 健康 状况 | 残疾等级 | 职业状况 | 月/年总收入 | |||||||||||||
家庭收入情况 | 工资性收入 | 经营净收入 | 财产净收入 | 转移净收入 | 年收入合计 | 月人均收入 | |||||||||||||||||
家庭财产情况 | 1、机动车辆 □、工程机械 □;2、两套以上住房或门面 □;3、大型农机具 □; 4、注册公司或企业 □;5、银行存款及证券 □;6、商业门面、店铺 □;7、摊位 □; 8、其他财产。 | ||||||||||||||||||||||
家庭月平均消费支出 | 1、水费:元; 燃料费:元; 物业管理费:元; | ||||||||||||||||||||||
电费:元; 通讯费:元; 合 计:元。 | |||||||||||||||||||||||
2、半年内购买非生活必需品名称:。支出:元。 | |||||||||||||||||||||||
与低保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声明 | 有近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 | 近亲属人员 姓名 | 近亲属人员工作单位及职务 | 近亲属人员与家庭成员的关系 | 备注 | ||||||||||||||||||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说明:1、“户籍性质”填城市或农村;2、“与申请人关系”填本人、配偶、父子、母子等;3、“婚姻状况”填已婚、未婚、离异、丧偶;4、“健康状况”填健康、疾病、残疾等;5、“残疾等级”填残疾类别+残疾等级;6、从事职业及单位:在××单位(企业)从事××工作;7、“家庭财产”:有则在“□”处画“√”,无则在“□”处画“×”;8、非生活必需品包括:黄金、手饰、其他奢侈品等;9、燃料费包括:液化石油气、煤、天然汽等。 |
附件2:
中阳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 |||
年 月 日 | |||
为申请(救助项目),本人及家庭成员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授权、承诺: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全家共同推荐的申请人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具体申报经办人,其申请和经办行为代表全家的意愿;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已了解并愿意遵守山西省社会救助和核对等有关政策规定,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所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真实完整,如有虚假或瞒报,愿意接受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惩罚;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授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对工作机构对本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等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到公安、人社、住建、国土、交通、教育、卫计、工商、税务、公积金等相关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核对。并自愿接受、配合基层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对涉及跨设区的市的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情况通过省级核对机构及其指定的核对机构进行跨区域核对; 五、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经核对不符合要求,则授权终止;如经核对符合要求,则授权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内有效。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或再次申请,需重新签署授权书; 六、本授权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家庭保管,一份作为申报材料,一份作为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依据并存档。 | |||
家庭成员签名、身份证号和摁指模印: | |||
同意核对签名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摁模印 |
户主 | |||
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并摁指模印。 | |||
乡镇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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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阳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调查组填写) | ||||||||||||||||||||||||||||||||||||||||||||||||||||||
乡镇 村(居)委会 | 类型:城市 □ 农村 □ | 单位:月、元 |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户主) | 性别 | 年龄 | 申请救助类别 | 户口所在地 | 现居住地 | |||||||||||||||||||||||||||||||||||||||||||||||||
联系电话 | 是否脱贫户 | 经办人员中有无近亲属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文化 程度 | 婚姻 状况 | 健康 状况 | 残疾等级 | 人员类别 | 职业状况 | 月收入 | |||||||||||||||||||||||||||||||||||||||||||
家 庭 收 入 情 况 | ||||||||||||||||||||||||||||||||||||||||||||||||||||||
户主姓名 | 家庭工资性收入 | 家庭经营净收入 | 家庭财产净收入 | 家庭转移净收入 | 年收入合计 | 家庭月人均收入 | ||||||||||||||||||||||||||||||||||||||||||||||||
家 庭 消 费 支 出 情 况 | ||||||||||||||||||||||||||||||||||||||||||||||||||||||
水费 | 电费 | 燃料费 | 通讯费 | 物业管理费 | 半年内非生活必需品支出 | 其它支出 | 年支出合计 | 家庭月人均支出 | ||||||||||||||||||||||||||||||||||||||||||||||
家 庭 财 产 情 况 | ||||||||||||||||||||||||||||||||||||||||||||||||||||||
房屋情况套 | 车辆及机械辆/台 | 土地情况 | 工商信息 | 金融信息 |
是否家庭成员所有 | 住房 来源 | 所有人姓名 | 性质 | 性质 | 银行存款 | |||||||||||||||
建筑面积 | 购、建、租房时间 | 车辆/机械型号 | 亩数 | 名称 | 有价证券 | |||||||||||||||
车辆牌号 | 粮食直补 | 投入 资金 | 债权 | |||||||||||||||||
建筑结构 | 地址 | 购买时间 | 退耕还林 | |||||||||||||||||
购买金额 | 分红 | |||||||||||||||||||
其他赡(扶、抚)养义务人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家庭 人口 | 与申请人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与等级) | 职业状况 | 月收入 | 赡/抚养费 | ||||||||||
合计 | ||||||||||||||||||||
调查结论:经对该家庭入户核查,其结果为: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予以保障/救助 □不予以保障/救助。 | ||||||||||||||||||||
家庭成员签字: 调查成员签字: 调查负责人签字: | ||||||||||||||||||||
说明:1、申请救助类别: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临时救助等;2、与申请人关系:本人、配偶、父子、母子等;3、婚姻状况:已婚、未婚、离异、丧偶;4、健康状况:健康、重病、残疾; 5、残疾等级:残疾类别+残疾等级;6、人员类别: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未成年人、老年人、在职人员、灵活就业等;7、非生活必须品包括:黄金、手饰、奢侈品等;8、房屋性质:自有私房、租用公房、租用私房、临时搭建房、借住房等;9、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10、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衍生品种;11、房屋来源:自购房、自建房、回迁房、承租公房(本家庭无产权房及承租公房的不填此项);12、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证填报;13、赡(抚、扶)养人信息要把赡(抚、扶)养人信息包括子女及儿媳、女婿信息全部填写完善;14、经营性净收入包括林果、种植、养殖及人事服务行业所产生的收入;15、财产性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机械租赁、房产租赁、车辆租赁、股权分红、土地流转等收入;16、转移性收入包括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助、养殖补助、征地补助、拆迁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县乡村福利、遗属补助、遗产、意外事故赔偿及赡(抚、扶) 养费等收入。17、家庭成员签字:入户调查时,只需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 注: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30天内未向乡镇政府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附件5:
个人财产收入声明书
我的姓名是,身份证号码是:, 现住址,与低保申请人的关系是(本人、配偶、儿子、女儿、儿媳、女婿等)
我现从事的职业是:
收入情况是:月收入元(或年收入元)。
有无工商注册:,有无机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金融资产情况:,房屋情况:。
我保证以上情况属实,愿意接受并授权民政、财政、公安、人社、住建、水利、工商、国税、地税、住房公积金、农机、银行等部门对我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如有虚假,存在骗取低保金的情况,我愿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3倍退回所领取的低保金(由低保申请人本人退回)。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摁手印) :
年 月 日
附件6:
中阳县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申请书
乡镇村(居)委小组 城市□ 农村□
乡镇人民政府: 我叫,男□女□,现年岁,家庭口人,因原因,申请办理特困人员救助。现将家庭成员、劳动能力、 生活来源、生活自理能力及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等情况进行声明,并承诺:本人所申报的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本人在此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我申报的所有内容进行核查。具体情况申报如下: | ||||||||||||||
申请人及 家庭成员 情 况 | 姓 名 | 与申请人 关系 | 性 别 | 身份证号码 | 婚姻状况 | 健康 状况 | 残疾 等级 | 年收入 | ||||||
劳动能力 情 况 | 因年满60周岁□、未满16周岁□、智力(一级残疾□ 二级残疾□ 三级残疾□)、 精神(一级残疾□ 二级残疾□ 三级残疾□)、肢体(一级残疾□ 二级残疾□)、 视力一级残疾□、重大疾病()□,导致无劳动能力。 | |||||||||||||
家庭财产 及生活 来源情况 | 工资性收入元 经营净收入元 财产净收入元 转移净收入元 其它收入 元 年总收入 元 房屋间,结构(楼房、平房、砖石、砖混、土石、土窑洞等) 其它财产。 | |||||||||||||
生活自理 能力情况 | 自主吃饭□ 自主穿衣□ 自主上下床□ 自主如厕□ 自主室内行走□ 自主洗澡能力□ 其 它□ | |||||||||||||
赡(抚、 扶)养人 及近亲属 情 况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家庭人口 | 与申请人 关系 | 是否具备赡(抚、扶)养能力 | 现住址 | 联系方式 | ||||||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说明:1、“与申请人关系”填本人、配偶、父子、母子及其他亲属关系;2、“婚姻状况”填已婚、未婚、离异、丧偶;3、“健康状况”填健康、疾病、残疾等;4、“残疾等级”填残疾类别+残疾等级;5、“生活自理能力”:可以自主完成的在“□”处划“√”,无法自主完成的在“□”处划“×”;6、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申请人无法自主完成签字的,由近新属等代理人帮其代签。
附件7:
中阳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 |||
年 月 日 | |||
为申请(救助项目),本人及家庭成员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授权、承诺: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全家共同推荐的申请人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具体申报经办人,其申请和经办行为代表全家的意愿;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已了解并愿意遵守山西省社会救助和核对等有关政策规定,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所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真实完整,如有虚假或瞒报,愿意接受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惩罚;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授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对工作机构对本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等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到公安、人社、住建、国土、交通、教育、卫计、工商、税务、公积金等相关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核对。并自愿接受、配合基层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对涉及跨设区的市的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情况通过省级核对机构及其指定的核对机构进行跨区域核对; 五、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经核对不符合要求,则授权终止;如经核对符合要求,则授权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内有效。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或再次申请,需重新签署授权书; 六、本授权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家庭保管,一份作为申报材料,一份作为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依据并存档。 | |||
家庭成员签名、身份证号和摁指模印: | |||
同意核对签名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摁模印 |
户主 | |||
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并摁指模印。 | |||
乡镇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8: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委托照料协议书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分散特困救助对象) 丙方:照料服务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经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将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纳入特困供养范围。为贯彻《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管理的通知》(晋民发[2020]8号)文件,更好落实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切实做到特困供养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依法维护和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甲方委托丙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与乙方为关系,住址,联系电话。经审核,乙方生活自理等级为。对其提供日常照料护理服务。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协议各方合法权益,经特困人员本人同意,现三方签订如下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一、本协议各方主体 (一)甲方为分散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简称“甲方”); (二)乙方为分散特困供养救助对象(简称“乙方”); (三)丙方为分散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照料服务人(简称“丙方”)。照料服务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充分尊重特困人员本人意见。委托照料协议一经签订,照料服务人无特殊情况不得频繁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由其监护人或村(居)委会代为签订。 二、服务内容 丙方为乙方提供服务内容包括:
(三)如果乙方生病住院,负责照看和陪护工作。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内容,维护乙方的基本生活权益,具体事宜由乡镇民政所负责办理; (二)根据乙方申请,结合乙方身体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等级情况,组织村、乡(镇)、县相关人员对其生活能力进行鉴定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并报送县民政局; (三)督促丙方照料护理责任落实。甲方要对丙方护理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对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甲方可以终止照料护理费的发放,由甲方与特困救助人员协商后重新更换护理人员继续提供照料服务;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的管理工作。如果乙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或乙方死亡的,经甲方审核后,停止其特困救助供养,收回并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五)乙方需要就诊或者住院的,丙方要及时报告甲方,或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甲方报告,协助将乙方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督促丙方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供养形式的选择和获得规定供养费的权利,供养费由乙方按月或季定期到银行领取。如乙方要求变更供养形式须经甲方同意,供养形式发生变更后本协议无效,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并执行。 (二)乙方有权享受供养的各项待遇,在规定的救助内容方面得到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服从属地组织的管理,遵守村(居)规民约; (四)乙方自愿选择分散供养形式,并同意甲方委托丙方为其提供日常照料护理服务。当丙方未按协议履行照料护理服务时,乙方有权向甲方反应。 (五)乙方应主动接受照料服务人的监管,尊重照料服务人的劳动、关心和照顾; (六)乙方的个人所有财产包括承包的土地由自己管理使用,土地可以依法实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所得收益归个人所有; (七)乙方死亡后,丙方应遵循乙方生前意愿将其遗产妥善处理,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乙方有了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结束在校学习生活,有劳动能力,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或乙方死亡的,经甲方审核后,停止乙方特困救助供养,收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由甲方上报县民政局。 五、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应熟知国家、山西省、吕梁市以及中阳县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协助甲方做好乙方的照料护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丙方对被监护人乙方应给予日常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要重点协助其维护居所卫生、保持个人清洁、确保规律饮食;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要针对其具体情况,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服务。 (三)丙方要向乙方提供优质服务,不得以歧视、虐待、辱骂、殴打等非人道方式对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遗弃乙方,一经发现,甲、乙、丙三方可随时终止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丙方应遵循乙方意愿实施监管,尊重乙方对生活方式的选择,不得以强迫、诱骗等非正常手段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 (五)提供入院陪护服务。当乙方感觉身体不适需到医院治疗的,丙方及时向甲方报告并负责将乙方送往医院就医治疗,乙方住院期间,丙方应提供全程陪护,乙方住院费用按照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等政策解决。 (六)丙方在乙方死亡后,应立即向甲方汇报,并妥善办理其丧葬事宜,丧葬服务费由中阳县民政局按照规定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超出部分由甲方和丙方自付。 六、协议终止 本协议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以中止(终止)或解除。 1.乙方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 2.乙方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时; 3.乙方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时; 4.乙方财产状况不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时; 5.丙方不再适合做照料护理工作时。 6.乙方的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时; 七、其他 本协议分别由被监护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所属村(居)委会、照料服务人签名盖章,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监护对象所属村(居)委会应负责监督照料人服务工作和特困人员的生活保障; (二)照料服务人应遵循被监护特困人员的意愿,在被监护对象同意时可以负责处理日常生活事项; (三)如特困人员没有监护人时,由其所属村(居)委会指定专人履行监护人义务和职责。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照料服务人或亲属、分散特困救助对象、县民政局各持一份。 (五)协议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并另附补充协议说明。 (六)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供养形式变更之日或乙方死亡善后事宜处理完毕时终止。 甲方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或监护人)签字: (手印) 年 月 日 所属村(居)委会法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手印) 年 月 日 |
附件9: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
甲方:中阳县民政局
乙方:乡(镇)人民政府
丙方:敬老院
丁方:村(居)委会(社区)
特困人员:
为贯彻《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依法维护和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由本人自愿申请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现五方签订如下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特困人员由乙方审核符合入住敬老院条件,入住敬老院前特困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体检查诊断(精神病、传染病不得入院),经甲、乙、丙、丁四方商议,现与特困人员签订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各方主体
(一)甲方为中阳县民政局(以下简称“甲方”)
(二)乙方为特困人员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乙方”)
(三)丙方为供养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四)丁方为特困人员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以下简称“丁方”)
二、服务内容
丙方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内容包括:
(一)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照顾好特困人员的饮食和起居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工作;
(三)负责特困人员个人卫生和居住环境卫生工作;
(四)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差、不能自理的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五)特困人员生病住院,负责照看和陪护工作。
三、甲方义务与权力
(一)全面审查乙方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二)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随机抽查核实特困人员实际情况,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有权终止供养救助并解除本协议;
(三)监督丙方服务情况;
(四)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质量;
(五)按季度将救助供养款项拨付到所在供养服务机构。
四、乙方义务与权利
(一)乙方按照《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提供相关保障;
(二)乙方审核特困人员符合入住条件,报民政部门审批;
(三)特困人员有了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且其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结束在校学习生活,有劳动能力的,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及死亡的,经乙方审核后,停止其特困救助供养,收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上报民政部门核准;
(四)监督检查丙方执行协议。
五、丙方(供养服务机构)义务与权利
(一)丙方应当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入住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日常生活照料、零用钱、送医治疗、住院期间必要的照料护理、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养;
(二)丙方要向特困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热情善待供养对象,不得以歧视、虐待、欺凌等非人道方式对待特困人员;
(三)丙方应积极改善供养生活条件,满足特困人员在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的需求,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四)丙方应遵循特困人员的意愿,对生活自理能力差、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尊重被监护对象对生活方式的选择,不得以强迫、诱骗等非正常手段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智力残疾人员除外。
(五)丙方所监护的特困人员死亡后,应立即向乙方汇报,并由丁方协助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丧葬服务费由中阳县民政局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六)丙方应遵循特困人员意愿,处理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事项。按照其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特困人员没有遗嘱和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归丙方所有。
(七)丙方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可将特困人员退回原籍居住地,丁方接收并监管,此协议中止(终止)或解除,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1.特困人员严重违规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时;
2.特困人员在集中供养期间不履行社会公德,不遵守供养服务机构相关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供养生活时;
3.特困人员本人不愿意接受集中供养时。
六、丁方(村(居)委会)义务与权利
(一)丁方应协助辖区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并提供相应材料;
(二)丁方应及时了解辖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生活保障情况,掌握特困人员生活意愿;
(三)丁方辖区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应协助丙方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四)特困人员退出集中供养时,丁方必须协助丙方妥善安置特困人员;
(五)如特困人员没有监护人时,由丁方履行监护人义务和职责。
七、(特困人员)权利与义务
(一)特困供养人员有接受集中供养和获得物质文化生活的权利;
(二)特困供养人员有接受集中供养和退出集中供养的权利;
(三)特困供养人员有权享受集中供养的各项待遇,在规定的救助内容方面得到制度化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四)特困供养人员有权向丙方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有权举报、揭发工作人员违规、违章和违法乱纪行为;
(五)特困供养人员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积极遵守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丙方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丙方的管理;
(六)特困供养人员在接受集中供养中,应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关心和照护,服从丙方的合理安排,并力所能及地协助丙方工作人员管理供养机构;
(七)特困供养人员从入住供养机构之日起,个人所有财产包括土地由乙、丙、丁方及特困人员和其亲属共同清点、登记造册(财产清册附本协议之后备查),按规定终止特困救助供养时,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原有财产及时交还本人或按照其意愿处分。
(八)特困人员的各种债务由其本人负责,其拥有对个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八、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以中止(终止)或解除。
1、特困人员死亡(病故)或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时;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时;
4、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时;
5、特困人员重新获得了生活来源时。
(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供养机构、村(居)委会、特困人员和特困人员亲属、县民政部门,六方各持一份。
(三)本协议仅限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期内有效,如特困人员要求供养形式变更,经乙方审核报民政部门批准,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四)五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丁、特困人员五方协商解决,并另附补充协议。
(五)本协议自甲、乙、丙、丁、特困人员签名、盖章之日生效,到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变更之日或特困人员死亡善后事宜处理完毕时终止。
举报监督电话:
甲方(中阳县民政局)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供养机构)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丁方所属村(居)委会法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特困人员签字: (手印)
年 月 日
特困人员(亲属)签字: (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10: 中阳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调查组填写) | |||||||||||||||||||||||||||||||||||||||||||||||||||||||||||||||||
乡镇 村(居)委会 | 类型:城市 □ 农村 □ | 单位:月、元 |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户主) | 性别 | 年龄 | 申请救助类别 | 户口所在地 | 现居住地 | ||||||||||||||||||||||||||||||||||||||||||||||||||||||||||||
联系电话 | 是否脱贫户 | 经办人员中有无近亲属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文化 程度 | 婚姻 状况 | 健康 状况 | 残疾等级 | 人员类别 | 职业状况 | 月收入 | ||||||||||||||||||||||||||||||||||||||||||||||||||||||
家 庭 收 入 情 况 | |||||||||||||||||||||||||||||||||||||||||||||||||||||||||||||||||
户主姓名 | 家庭工资性收入 | 家庭经营净收入 | 家庭财产净收入 | 家庭转移净收入 | 年收入合计 | 家庭月人均收入 | |||||||||||||||||||||||||||||||||||||||||||||||||||||||||||
家 庭 消 费 支 出 情 况 | |||||||||||||||||||||||||||||||||||||||||||||||||||||||||||||||||
水费 | 电费 | 燃料费 | 通讯费 | 物业管理费 | 半年内非生活必需品支出 | 其它支出 | 年支出合计 | 家庭月人均支出 | |||||||||||||||||||||||||||||||||||||||||||||||||||||||||
家 庭 财 产 情 况 | |||||||||||||||||||||||||||||||||||||||||||||||||||||||||||||||||
房屋情况套 | 车辆及机械辆/台 | 土地情况 | 工商信息 | 金融信息 | |||||||||||||||||||||||||||||||||||||||||||||||||||||||||||||
是否家庭成员所有 | 住房 来源 | 所有人姓名 | 性质 | 性质 | 银行存款 | ||||||||||||||||||||||||||||||||||||||||||||||||||||||||||||
建筑面积 | 购、建、租房时间 | 车辆/机械型号 | 亩数 | 名称 | 有价证券 | ||||||||||||||||||||||||||||||||||||||||||||||||||||||||||||
车辆牌号 | 粮食直补 | 投入 资金 | 债权 | ||||||||||||||||||||||||||||||||||||||||||||||||||||||||||||||
建筑结构 | 地址 | 购买时间 | 退耕还林 | ||||||||||||||||||||||||||||||||||||||||||||||||||||||||||||||
购买金额 | 分红 | ||||||||||||||||||||||||||||||||||||||||||||||||||||||||||||||||
其他赡(扶、抚)养义务人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家庭 人口 | 与申请人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与等级) | 职业状况 | 月收入 | 赡/抚养费 | |||||||||||||||||||||||||||||||||||||||||||||||||||||||
合计 | |||||||||||||||||||||||||||||||||||||||||||||||||||||||||||||||||
调查结论:经对该家庭入户核查,其结果为: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予以保障/救助 □不予以保障/救助。 | |||||||||||||||||||||||||||||||||||||||||||||||||||||||||||||||||
家庭成员签字: 调查成员签字: 调查负责人签字: | |||||||||||||||||||||||||||||||||||||||||||||||||||||||||||||||||
说明:1、申请救助类别: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临时救助等;2、与申请人关系:本人、配偶、父子、母子等;3、婚姻状况:已婚、未婚、离异、丧偶;4、健康状况:健康、重病、残疾; 5、残疾等级:残疾类别+残疾等级;6、人员类别: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未成年人、老年人、在职人员、灵活就业等;7、非生活必须品包括:黄金、手饰、奢侈品等;8、房屋性质:自有私房、租用公房、租用私房、临时搭建房、借住房等;9、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10、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衍生品种;11、房屋来源:自购房、自建房、回迁房、承租公房(本家庭无产权房及承租公房的不填此项);12、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证填报;13、赡(抚、扶)养人信息要把赡(抚、扶)养人信息包括子女及儿媳、女婿信息全部填写完善;14、经营性净收入包括林果、种植、养殖及人事服务行业所产生的收入;15、财产性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机械租赁、房产租赁、车辆租赁、股权分红、土地流转等收入;16、转移性收入包括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助、养殖补助、征地补助、拆迁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县乡村福利、遗属补助、遗产、意外事故赔偿及赡(抚、扶) 养费等收入。17、家庭成员签字:入户调查时,只需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 注: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30天内未向乡镇政府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附件11:
中阳县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估认定表
乡(镇)/敬老院: 日期:
特困人员 | 性 别 |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
评估事项、内容 与评分认定 | 具体能力行为 | 程度等级 | ||
1、进食:用餐具将食物由容器送到口中、咀嚼、吞咽等过程 | □可独立进食(在合理时间内独立进食准备好的食物) | □可自主完成 | ||
□需部分帮助(进食过程中需要一定帮助,如协助把持餐具) | □不能自主完成 | |||
□需极大帮助或完全依赖他人,或有留置营养管 | ||||
2、穿衣:穿脱衣服、系扣、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 | □可独立完成 | □可自主完成 | ||
□需部分帮助(能自己穿脱,但需他人帮助整理衣物、系扣/鞋带、拉拉链) | □不能自主完成 | |||
□需他人帮助或完全依赖他人 | ||||
3、上下床 | □可独立完成 | □可自主完成 | ||
□需部分帮助(需他人搀扶或使用拐杖) | □不能自主完成 | |||
□需极大帮助(较大程度上依赖他人搀扶和帮助) | ||||
□完全依赖他人 | ||||
4、如厕:包括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裤、冲水。 | □可独立完成 | □可自主完成 | ||
□需部分帮助(需他人搀扶去厕所、需他人帮忙冲水或整理衣裤等) | □不能自主完成 | |||
□需极大帮助或完全依赖他人 |
5、室内行走 | □可独立在平地上行走45米 | □可自主完成 |
□需部分帮助(因肢体残疾、平衡能力差、过度衰弱、视力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需他人的搀扶或使用拐杖、助行器等辅助用具) | □不能自主完成 | |
□需极大帮助(因肢体残疾、平衡力差、过度衰弱、视力等问题,在较大程度依赖他人搀扶,或坐在轮椅上自行移动) | ||
□完全依赖他人 | ||
6、洗澡 | □准备好洗澡水后,可自己独立完成洗澡过程 | □可自主完成 |
□在洗澡过程中需他人帮助 | □不能自主完成 | |
本人或监护人 意见 | 本人签名(按手印): 监护人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 |
三人评议组(村、乡、县)意见 | 同意评定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护理标准,从 年 月 日起发放护理费。 评议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6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此表一式四份,县民政局业务股室,乡镇民政所、照料护理人、特困供养对象各一份。
附件12:
中阳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乡镇村(居)委 年 月 日
户主或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 龄 | 申请人照片 | |||||||||||||||||||||||||||||||
家庭人数 | 联系 电话 | 困难类型 | 急难型□ | |||||||||||||||||||||||||||||||
支出型□ | ||||||||||||||||||||||||||||||||||
身份证号 | 银行卡号 | |||||||||||||||||||||||||||||||||
家庭地址 | ||||||||||||||||||||||||||||||||||
已落实的帮扶或社保政策 | 养老□ 医保□ 教育□ 大病救助□ 优抚□ 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产业扶贫□ 金融扶贫□ 公益岗位□ | |||||||||||||||||||||||||||||||||
救助对象 分 类 | 民政 服务对象 | 城乡低保□ 城乡特困□ 残疾人□ 孤儿□ 高龄老年人□ 留守儿童□ 困境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建档立卡 贫困户 | 已脱贫□ 未脱贫□ 返贫户□ 脱贫监测户□ | |||||||||||||||||||||||||||||||||
其他 | 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边缘户□ 各乡镇认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 | |||||||||||||||||||||||||||||||||
救助原因 分 类 | 因病□ 因残□ 因学□ 意外事故、突发事件□ 因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 其他□ | |||||||||||||||||||||||||||||||||
家庭 主要 成员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与申请人 关系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联系方式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按手印): 年 月 日 |
申请人 承 诺 | 1、本人所提供的家庭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属实,如有虚假,对已冒领的社会救助金全部退回,并缴纳1—3倍的罚款。 2、本人愿意接受乡镇、县级民政局、县扶贫办对家庭收入、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真实材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并自动放弃接受救助的权利。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
村级调查 意 见 | 经入户调查,申请人反映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三人以上调查人(签字): 负责调查人员(签字): 村(居)委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审核 审批意见 | 经审核,其家庭(本人)符合条件,资料手续完备,同意发放一次性救助金 元。 民政助理员(签字): 乡镇分管领导(签字): 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受理部门要指导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准确、详实填写申请表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受理、审核、审批部门要认真调查,如实填写审核审批情况,做到严格审核、准确审批、及时救助、落实责任。2.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乡镇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对身患疾病的对象,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新农合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3.对“急难救助”对象应先救助后补办手续,并附现场实施救助的旁证材料,确保救助真实有证、有据可查、及时有效。4.此表一式三份,乡镇、县级民政局、县扶贫办各留存一份。
附件13: 中阳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调查组填写) | |||||||||||||||||||||||||||||||||||||||||||||||||||||||||||||||||
乡镇 村(居)委会 | 类型:城市 □ 农村 □ | 单位:月、元 |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户主) | 性别 | 年龄 | 申请救助类别 | 户口所在地 | 现居住地 | ||||||||||||||||||||||||||||||||||||||||||||||||||||||||||||
联系电话 | 是否脱贫户 | 经办人员中有无近亲属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文化 程度 | 婚姻 状况 | 健康 状况 | 残疾等级 | 人员类别 | 职业状况 | 月收入 | ||||||||||||||||||||||||||||||||||||||||||||||||||||||
家 庭 收 入 情 况 | |||||||||||||||||||||||||||||||||||||||||||||||||||||||||||||||||
户主姓名 | 家庭工资性收入 | 家庭经营净收入 | 家庭财产净收入 | 家庭转移净收入 | 年收入合计 | 家庭月人均收入 | |||||||||||||||||||||||||||||||||||||||||||||||||||||||||||
家 庭 消 费 支 出 情 况 | |||||||||||||||||||||||||||||||||||||||||||||||||||||||||||||||||
水费 | 电费 | 燃料费 | 通讯费 | 物业管理费 | 半年内非生活必需品支出 | 其它支出 | 年支出合计 | 家庭月人均支出 | |||||||||||||||||||||||||||||||||||||||||||||||||||||||||
家 庭 财 产 情 况 | |||||||||||||||||||||||||||||||||||||||||||||||||||||||||||||||||
房屋情况套 | 车辆及机械辆/台 | 土地情况 | 工商信息 | 金融信息 | |||||||||||||||||||||||||||||||||||||||||||||||||||||||||||||
是否家庭成员所有 | 住房 来源 | 所有人姓名 | 性质 | 性质 | 银行存款 | ||||||||||||||||||||||||||||||||||||||||||||||||||||||||||||
建筑面积 | 购、建、租房时间 | 车辆/机械型号 | 亩数 | 名称 | 有价证券 | ||||||||||||||||||||||||||||||||||||||||||||||||||||||||||||
车辆牌号 | 粮食直补 | 投入 资金 | 债权 | ||||||||||||||||||||||||||||||||||||||||||||||||||||||||||||||
建筑结构 | 地址 | 购买时间 | 退耕还林 | ||||||||||||||||||||||||||||||||||||||||||||||||||||||||||||||
购买金额 | 分红 | ||||||||||||||||||||||||||||||||||||||||||||||||||||||||||||||||
其他赡(扶、抚)养义务人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家庭 人口 | 与申请人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与等级) | 职业状况 | 月收入 | 赡/抚养费 | |||||||||||||||||||||||||||||||||||||||||||||||||||||||
合计 | |||||||||||||||||||||||||||||||||||||||||||||||||||||||||||||||||
调查结论:经对该家庭入户核查,其结果为: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予以保障/救助 □不予以保障/救助。 | |||||||||||||||||||||||||||||||||||||||||||||||||||||||||||||||||
家庭成员签字: 调查成员签字: 调查负责人签字: | |||||||||||||||||||||||||||||||||||||||||||||||||||||||||||||||||
说明:1、申请救助类别: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临时救助等;2、与申请人关系:本人、配偶、父子、母子等;3、婚姻状况:已婚、未婚、离异、丧偶;4、健康状况:健康、重病、残疾; 5、残疾等级:残疾类别+残疾等级;6、人员类别: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未成年人、老年人、在职人员、灵活就业等;7、非生活必须品包括:黄金、手饰、奢侈品等;8、房屋性质:自有私房、租用公房、租用私房、临时搭建房、借住房等;9、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10、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衍生品种;11、房屋来源:自购房、自建房、回迁房、承租公房(本家庭无产权房及承租公房的不填此项);12、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证填报;13、赡(抚、扶)养人信息要把赡(抚、扶)养人信息包括子女及儿媳、女婿信息全部填写完善;14、经营性净收入包括林果、种植、养殖及人事服务行业所产生的收入;15、财产性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机械租赁、房产租赁、车辆租赁、股权分红、土地流转等收入;16、转移性收入包括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助、养殖补助、征地补助、拆迁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县乡村福利、遗属补助、遗产、意外事故赔偿及赡(抚、扶) 养费等收入。17、家庭成员签字:入户调查时,只需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 注: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30天内未向乡镇政府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附件14:
中阳县孤儿基本保障金审核审批表 | ||||||
编号: | ||||||
姓名 | 性别 | 近期 免冠 照片 | ||||
出生日期 | 民族 | |||||
户籍状况 | 户籍所在地 | |||||
申请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
儿童现住址 | ||||||
儿童父母 情 况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状况 | 联系电话 | |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生自由的措施 □其他____________ | ||||||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生自由的措施 □其他____________ | ||||||
儿童身体 状 况 |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_________ | |||||
儿童工学 情 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以上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 |||||
履行监护 责任人员 情 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 住址 | 联系电话 |
其他主要 社会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 ||||||
领取方式 | □现金领取 □银行转账 | 起领年月 | 保障金额 | |||
开户行 | 领取人 | 领取人与儿童 关系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其他救助情况 | ||||||
诚信承诺情况 | 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 签名: |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查验意见 | 经查验,符合孤儿保障条件,建议予以确认。 经办人: 查验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查验日期:年月日 | |||||
县级民政部门 确认意见 | 经复核,符合孤儿保障条件,予以确认,自年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确认人: (单位盖章) 确认日期:年 月日 |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
附件15: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 ||||||||
编号: | ||||||||
姓名 | 性别 | 近期 免冠 照片 | ||||||
出生日期 | 民族 | |||||||
户籍状况 | 户籍所在地 | |||||||
申请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
儿童现住址 | ||||||||
儿童父母 情 况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状况 | 联系电话 | |||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生自由的措施 □其他____________ | ||||||||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生自由的措施 □其他____________ | ||||||||
儿童身体 状 况 |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_________ | |||||||
儿童工学 情 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以上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 |||||||
履行监护 责任人员 情 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 住址 | 联系电话 | ||
其他主要 社会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 住址 | 联系电话 | ||
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 ||||||||
领取方式 | □现金领取 □银行转账 | 起领年月 | 保障金额 | |||||
开户行 | 领取人 | 领取人与儿童 关系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其他救助情况 | ||||||||
诚信承诺情况 | 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 签名: |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查验意见 | 经查验,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建议予以确认。 经办人: 查验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查验日期:年月日 | |||||||
县级民政部门 确认意见 | 经复核,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予以确认, 自年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确认人: (单位盖章) 确认日期:年 月日 |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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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