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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发〔2026〕43号 中阳县民政局关于印发《中阳县低保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6-07-29 09:45 来源:中阳县民政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

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促进基层低保规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中阳县低保档案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阳县民政局

2026729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低保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档案管理,实现低保档案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保障低保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及山西省低保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低保档案,是指县民政局、乡镇在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动态复核、资金发放、信访核查等工作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表格、影像、电子数据等各类资料。

第三条 低保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户一档、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管理原则。

乡镇承担低保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责任。

第四条 低保档案涉及群众个人隐私,属于涉密民生资料,严格落实保密管理要求,严禁私自摘抄、复制、外传低保档案信息。

第二章 档案分类与归档范围

(一)低保对象家庭档案(一户一档,核心档案)

1. 申请材料:低保申请书、个人财产收入声明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2. 身份佐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残疾证、慢性病证明、在校就读证明、死亡证明等困难佐证材料;

3. 审核审批资料:入户调查表、信息核对报告、公示材料(公示照片)、低保审核确认表;

4. 动态管理资料:年度(半年度)复核记录表、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审批表;

5.其他材料:近亲属备案表、信访核查笔录、救助对象主动申报材料等。

(二)综合档案管理

低保政策文件、工作通知、会议记录、业务培训资料、低保对象花名册、月度动态台账、资金发放清册、督查整改材料、工作总结、信访卷宗等。

(三)电子档案

山西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录入信息。

第三章 整理、装订与归档要求

第五条 档案整理标准:低保档案一户一档,按时间顺序排列。

第六条 时限要求:低保审核确认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整理、装订归档。

第七条 规范编号:统一编制年限编号,建立纸质档案台账,实现档案可快速检索调取。

第四章 保管、移交与保管期限

第八条 乡镇设立专用档案柜,存放低保档案,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工作,严禁随意堆放、涂改、抽撤档案材料。

第九条 保管期限:

 低保对象档案:长期保管

第十条 档案移交:经办人员岗位调整、工作调动,必须完成低保档案清点、登记、交接,履行书面交接手续,严禁“人走档丢”。

第五章 档案查阅、利用与保密

第十一条 档案查阅范围:

1. 民政系统内部业务核查、日常监管;

2. 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凭正式公函查阅;

3.低保对象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查阅自身档案。

第十二条 查阅流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原则上档案不外借,确需复印资料,由管理人员核对、加盖档案证明章。严禁涂改、勾画、抽取、撕毁档案原件。

第十三条 保密纪律:所有经办人员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泄露低保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疾病、残疾等隐私信息;严禁通过微信、网络等方式随意转发档案照片、资料。违规泄露信息造成后果的,依规追责。

第六章 责任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档案常态化自查机制,县民政局不定期开展低保档案抽查。存在以下问题予以通报整改:

1.资料缺失、档案不完整、未做到一户一档;

2. 纸质档案与系统信息不一致;

3. 档案存放混乱、管理无人负责;

4. 岗位变动未履行档案交接职责

5.违规泄露群众隐私、私自外传档案。

第十五条 因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低保核查无法溯源、引发信访舆情、产生监管风险的,依规追究相关经办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阳县民政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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