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
为深入贯彻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5〕3号)精神,切实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水平,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现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民政局 中阳县财政局
2026年5月11日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服务对象
(1)纳入中阳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2)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二)拓展服务对象
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三)补贴标准
补贴包括服务对象个人补助金和养老机构绩效补助,其中补助金发放到服务对象本人账户,绩效补助金补贴到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原则上,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服务对象个人补助标准/月=老年人入住机构实际收费/月-救助对象本人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月-救助对象已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月-养老服务补贴(目前该补贴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四)排除条件
2026年已享受养老消费补贴项目的,不纳入救助范围(不含评估费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与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乡镇、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同时,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或能力评估等途径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指导其按意愿向所在地乡镇、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能力评估。乡镇、养老机构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民政局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局委托县医疗集团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
(三)入住机构。经评估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照就近便捷原则,选择申请入住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入住协议,明确责任义务,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出入院管理等内容。
(四)申领补助。经乡镇、养老机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向民政局申请。
申请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山西农商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2.《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附件1);3.申请人向养老机构缴费有效凭证;4.申请人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5.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等。
(五)复核审批。县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对象理由。
(六)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后,应按月缴纳养老机构服务费。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通过“惠民一卡通”支付到服务对象本人账户。
(七)动态管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民政局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资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机构管理
(一)基本条件。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必须经过依法登记和备案,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具有收住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二)信息公开。县民政部门主动公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就近就便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三)绩效补助。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同时可按照收住人数和服务情况对养老机构给予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财政部门、乡镇、养老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坚持民政牵头抓总,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政策宣传、日常排查,协助申请材料收集测算;养老机构落实日常照护、安全管理、信息报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序推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乡镇采取定期抽查和随机检查的方式,至少每季度对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全覆盖式检查,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并上报民政局。民政局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或者调整救助金额。对发现发生套取骗取补助资金、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乡镇、养老机构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必须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各乡镇主动向低保家庭做好宣传,准确解读政策。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阳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户籍地址 | ||||||
现居住地 | ||||||
申请对象类型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 | |||||
入住机构名称 | 入住评估级别 | 实际入住时间 | ||||
机构月实际收费 | 养老机构意见 | 该申请人实际入住本机构已满30天。(盖章) | ||||
已享受行政给付金额 | 合计元。(其中,最低生活保障金元;残疾人“两项补贴”元;养老服务补贴元。) | |||||
代理人情况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
申请人意见 | 自愿申请集中照护服务,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 |||||
乡镇审核意见 | 经核实,为我辖区低保对象(80岁以上高龄老人)属实,符合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县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自年月日起进行集中照护,给予补助元/月。 县民政部门(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注:此表一式三份,养老机构、乡镇、县民政部门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