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各股室、各执法分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局党组研究制定《中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2日
中阳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件回访是指以本单位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后,对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违法行为是否停止,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应遵循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回访与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的回访范围为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下列案件属于重点回访案件:
(一)《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所列重大案件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
(二)来源为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曝光的案件以及办案过程中存在当事人举报、投诉办案人员等情况的案件;
(三)其他有较大影响,有必要回访的案件。
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不列入回访案件范围。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整改到位;
(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三)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四)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五)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是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救济途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请求是否明确答复;
(六)征求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可以采取电话沟通、组织座谈、信函回访、上门走访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件的回访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牵头,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案管股负责具体实施,回访比例应达10%~30%,填写《行政执法案件回访记录》,并建立回访案件登记台账。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件回访程序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送达、公示后进行,属于案件执行环节的一部分,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工作可以邀请执法监督员参与,执法监督员参与的回访案件应侧重为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媒体曝光的案件以及办案过程中存在当事人举报、投诉案件承办人及案件承办机构等情况的案件,但案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内容以及已经被行政机关确定为不予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条 回访人员要认真听取回访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对能够解答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答。当事人仅对处罚结果有意见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经解释说明当事人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回访人员应如实填写《行政执法案件回访记录》。
第十一条 回访人员对案件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进行整改,相关人员可能存在执法过错、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局党组。
第十二条局党组对回访工作进行监督,具体监督工作由党建办负责实施,定期对回访登记台账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回访案件数的5%,重点抽查回访人员反映的可能存在重大执法过错、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办案部门采取上门走访、组织座谈等形式进行回访抽查。
第十三条对在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执法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经调查核实,由局党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回访人员在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工作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不按照本制度落实回访工作的;
(二)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发现问题擅自处理的;
(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回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回访案件的承办人;
(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回访质量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六条回访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依法行政。严守被访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保护被访人的合法权益。参与回访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受访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