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发〔2024〕104号
关于印发《中阳县交通运输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局各中心、执法队:
现将《中阳县交通运输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8日
中阳县交通运输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行政处罚法》《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阳县交通运输局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局案审委)案件审查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局案审委审查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局案审委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四条局案审委会议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向当事人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启动案件审查程序。案审委在审查案件时实行集体会议审议制度,原则上由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出席成员需超过总成员的三分之二,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
第五条 案审委职责
(一)听取各执法分队案情汇报、案件处罚审理室初步审核意见,经综合分析研判案情,作出处理决定。
(二)严格审查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确凿性、程序合法性、依据适用性、自由裁量合理性等案件要素,研究拟实施的重要行政命令、重大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与风险防控等事项。
(三)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后,做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
(四)已双随机(案委会成员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件随机抽取)对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抽查回访,深入了解案件办理群众满意程度及相对人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案审委审查执法案件应当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在审查执法案件时,应当秉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案审委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带头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案审委审查范围
(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二)拟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没金额合计1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被执行人要求申请听证的案件;
(四)调查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
(五)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案件;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七)其他需要提交案审委会议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八条案审委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
(八)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需要依法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案审委案件审查会议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报送案审委办公室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材料主要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需要讨论的相关问题等。办公室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初审,报案审委主任、副主任审批,经同意后召开集体讨论。
(二)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制定会议议程、召集相关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三)执法队办案人员陈述案件的基本案情,包括具体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定性依据、是否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建议;案审委成员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对争议事项有权要求执法人员作出说明;法律顾问及相关法制审核人员发表法制审核意见;
(四)案审委参会人员对拟提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案审委会议集体审查决定。讨论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需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如有不同意见的记录在卷,案审会当场不能形成一致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查。
(五)案审委办公室根据案审讨论情况制作《案件审查集体讨论记录》,会议讨论记录需参会成员签字确认后经会议主持人审签,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行。
(六)特殊程序。如遇特殊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以电话方式征询案审会成员意见,并按照程序作出决定,征询意见应在三日内在集体讨论记录补签名。
第十条案审会決定的实施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依据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四)案审委成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案件承办人处罚意见的,不予作出处罚決定。
(五)违法事实掌握不充分、有明显违法行为未给予处罚的,处罚依据发生变化的,程序存在瑕疵的,退回案件承办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阳县交通运输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