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综【2016】76号
山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清理整合全省财政票据的通知》(晋财综【2014】43号)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黑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问、单位与个人之同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需转拨下级单位的,展于督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等)搜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需转搜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代收暂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粟据: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国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向申请人收取的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经营服务性质的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快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不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入缴存个人康户部分)等,应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缘敵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企往来结算粟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果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麼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果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镊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中,以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财政性资金,按服《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X (财库【2001】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如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累据。
(六)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等)搜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題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收付双方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七)没有财务隶展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问、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沙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果;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果据。
(八)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三、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果据的,一经查出,要隈期整改,整改期问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責任。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