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政发〔2022〕43号
宁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废弃口罩等废弃防疫用品收集处置制度的通知
各社区(村)、各站(所)、各企业:
《关于印发废弃口罩等废弃防疫用品收集处置的通知》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社区(村)、各站(所)、各相关企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切实将废弃口罩等废弃防疫用品收集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中阳县宁乡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废弃口罩等废弃防疫用品收集处置制度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避免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中的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保健以及其他有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二条各社区(村)及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产生的医疗废物,并将其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运送至指定的地点。
第三条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 天。
第四条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要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运送工具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五条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六条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七条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八条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负责人,具体承办收集转运的执行人为具体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避免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九条应当对各社区(村)及相关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解决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避免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各社区(村)将收集到的废弃口罩等废弃防疫用品,定期转运到宁乡镇卫生院。最后由宁乡镇卫生院一并交由县医疗集团定期收集转运废弃医疗物品的转运车辆,进行集中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涉及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措施、最后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