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吕梁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我市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和《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晋政办发〔202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原则,全面落实“先考古、后出让”要求,实现净地出让,确保建设单位“拿地即开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吕梁市域内基本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的(已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一)文献有记载、历史上调查有文物遗存的,以及符合古代文物遗存埋藏规律的;
(二)位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三)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区域内的;
(四)位于历史遗存的重大城址区域内的;
(五)有可能埋藏地下文物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改造、扩建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实施前应开展考古前置工作。改造项目所涉地块,经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文物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确认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可不再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章 前置流程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储备、熟化的相关部门是配合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土地熟化主体(包括市、县两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储备中心、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开发区等),应组织完成拟储备(供应)土地考古勘探前的清表工作。
第六条 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基本建设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
(二)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区域清表应达到勘探要求:地面建筑物、青苗、林木等附属物清除,各类垃圾清除,地面硬化层破碎清除,铺垫渣土层清除,现代墓葬迁移,地下管网分布情况排查标示或清除等;
(三)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书面向同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文物部门抄送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市文物部门根据年度储备(供应)计划,主动对接土地熟化主体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基本建设用地面积超过200亩(含)的,申请人(土地熟化主体以及各类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或个人,下同)直接向省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基本建设用地面积200亩以下的,在完成土地清表达到考古调查、勘探进场条件后,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交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受理相关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文物主管部门开展考古调查、勘探。
第九条 考古调查工作要求:
(一)市文物主管部门接到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级考古单位开展考古调查工作。考古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市级考古单位需根据资料核查、现场踏查情况,对地块周边地上文物分布情况、是否需要进行考古勘探、是否具备考古勘探条件等情况进行分析,形成考古调查报告提交市文物主管部门。市文物主管部门对考古调查报告进行核准并将核准意见书面反馈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或出具基本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
(二)涉及地块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内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文物审批程序和文物保护要求。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调整用地规划。
(三)需要进行考古勘探并具备勘探条件的,市文物主管部门在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反馈的同时,通知市级考古单位组织勘探。
第十条 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要求:
(一)在具备考古勘探进场作业的条件下,市级考古单位5个工作日内组织勘探队伍进场。自勘探队伍进场之日起,100亩(含)以内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100-200亩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考古勘探时限,但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因客观原因不能一次性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基本建设用地,由申请人提交分期实施的说明,分阶段推进。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考古勘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
(三)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遗存的,市级考古单位应当在勘探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勘探报告,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市文物主管部门收到勘探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意见书面反馈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将勘探结果告知申请人或出具基本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
(四)勘探发现地下文物遗存的,市级考古单位应当在勘探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大型勘探项目及遗存现象特别丰富的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出具考古勘探报告,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市文物主管部门收到勘探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意见书面反馈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并书面报省文物主管部门申请考古发掘。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将勘探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市文物主管部门收到省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考古发掘竣工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省级文物保护意见书面反馈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或出具基本建设工程文物审批决定。需要原址保护地下文物遗存的,要向申请人提出原址保护要求和避让选址意见。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年度土地储备清单或年度供地计划,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依据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通知(派单),组织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请省文物主管部门开展考古发掘。指导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辖区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第十二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提供全市年度土地储备清单或年度供地计划,需调整储备(供应)地块的,及时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提供地块变更清单;对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前应充分考虑文物保护要求,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列明;政府储备用地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市级建设工程所涉的考古勘探、发掘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基本建设用地(工程)考古前置申请,通知市文物主管部门启动考古调查、勘探。根据市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考古调查、勘探意见,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反馈考古调查、勘探结果、文物保护意见或作出基本建设工程文物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将辖区内(本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组织实施完成拟储备(供应)土地的征收、拆迁,排除权属纠纷,完成地块清表,使其达到考古调查、勘探进场条件;做好拟储备(出让)土地的管护、考古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及社会稳定工作。
第十六条 市本级涉及的清表工作按照“谁申请、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单位和离石区人民政府完成,确保达到考古调查、勘探进场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每年对考古前置工作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的行为,按有关程序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读链接:【图解】市文物局关于《吕梁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实施办法》的解读
政策咨询:吕梁文物局 文物资源管理科 8228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