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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9-20 17:05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吕政规发〔202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吕梁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我市化工行业安全和发展需求,提升我市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强化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依据省政府办《关于印发<山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位于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和拟申请认定的化工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产业特色鲜明,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已建成投产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认定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市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共同推进监控点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监控点,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合法用地手续,厂区集中连片,符合企业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二)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三)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符合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要求。能效和环保绩效水平较高,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环保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六)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设置规范的应急物资库,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具备安全、应急、环保等有效管理和处置能力。

(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手续。

(八)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3年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违法建设、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非法生产等问题。?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五条 监控点认定工作遵循“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综合认定”原则,坚持“成熟一家,申报认定一家”。

第六条 企业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认定标准的化工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提交监控点认定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 属地审核。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报市直有关部门申请监控点认定。

第八条 市级审核。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部门审核(资料审核或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可由各部门采取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开展),出具部门审核意见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

第九条 审核公示。所有监控点审核认定部门均同意认定的企业,确定为拟认定重点监控点名单,并通过吕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报批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监控点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企业可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扩建现有装备同类产品、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等项目,但原则上不能新建上游产业。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认定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十三条 鼓励监控点企业向化工园区转移发展,补强产业链条,优化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第十四条 监控点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监控点的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市、县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

工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用地合法性、国土资源空间规划符合性等相关工作;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项目手续等相关工作;消防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涉及消防救援方面等相关工作;住建、城管、能源、水利、市场、税务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告知市直有关部门,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非法生产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每3年应进行一次复核,复核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各有关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照认定条件进行。复核不达相关要求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告知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监控点资格。

第十七条 监控点实行退出机制,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取消监控点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3日。

附件:1.吕梁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申报材料

2.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审核意见书(市直相关单位)

解读链接:【图解】市工信局关于《吕梁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政策咨询:吕梁市工信局 材料工业科 822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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